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現規范化、信息化,不斷提高全省會計隊伍整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吉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吉財會[2013]382號)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總體要求是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聯系實際,分類指導,注重質量,講求實效,強化服務,學以致用,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全省經濟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分類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需求,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拓展廣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隊伍,突出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進一步改善會計人員知識結構,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
(三)創新機制,提升質量。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教育資源,不斷改進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財政部門規劃指導、各部門(單位)支持配合學習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并按財政部門的相關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支持、督促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按時完成規定學時或學分。
第二章繼續教育管理體制
第七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原則上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屬地實施。
第八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初中級,高級(含正高級)兩個層次。
第九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高級(含正高級)培訓由省財政廳直接組織實施,不再參加當地財政部門所組織的初中級層次的繼續教育學習及登記管理。
第十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初中級培訓由各市(州)、縣(市)財政局負責。在長中省直單位的初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由吉林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負責。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履行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監督檢查及考核等職能。
(一)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二)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方案、指導意見等,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寫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輔導教材。
(四)組織開展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五)開展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高級(含正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六)開展實施全省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作。
(七)指導、監督檢查及考核各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各市(州)、縣(市)財政局,吉林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負責分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一)依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制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施辦法、方案、指導意見等,并上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組織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工作。
(三)負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時間、內容與形式
第十三條吉林省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以面授為主,遠程教育為輔。
第十四條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學時,采取面授教育形式的學員每兩年參加一次,一次48學時;采取遠程教育形式的學員,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學時。完成學時即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五條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以國家新頒布和修訂的財經法規、準則制度為主要內容,以經濟熱點、難點問題以及財務會計相關學科為輔助內容。
第四章初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時間、內容與形式
第十六條初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每年一次,累計不少于24小時,完成24小時課程即獲得24學分。
第十七條初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應根據國家經濟形勢和財經政策的變化不斷適時調整。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內容。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應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政策水平。
(三)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會計準則制度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操守和遵章守紀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八條初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遠程網絡教育:是繼續教育的主要形式,由省財政廳統一安排部署,各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二)面授教育:是繼續教育的輔助形式,由各級財政部門組織,按照屬地原則具體組織實施;
(三)集團化教育:是繼續教育的輔助形式,由企業集團、行業主管部門等結合自身特點,提出開展繼續教育申請,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備案,由企業集團、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鐓^域的集團、行業繼續教育申請,報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備案。
第十九條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當年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完成本年度繼續教育,計24學分:
(一)參加國家及省級會計領軍人才考試,被錄取。
(二)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三)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四)參加省財政廳組織的全省范圍的會計人員集團化繼續教育,包括由各行業會計學會組織舉辦的全省范圍的本行業集團化繼續教育。
(五)經主管財政部門同意,參加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六)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七)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會計類??疲ê瑢?疲┮陨蠈W位學歷教育。
(八)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并通過一科考試。
(九)獨立承擔或與他人共同承擔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
(十)獨立或與他人合作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十一)獨立公開出版或與他人合作出版會計類書籍。
(十二)參加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
(十三)經省級財政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
第二十條對滿足十九條所規定視同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需向相關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章繼續教育師資、課程與教材
第二十一條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師資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
第二十二條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師資人員,應根據會計人員的特點,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內容,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分層次按需施教,保證培訓質量,提高培訓水平。
第二十三條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教材建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教材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開發和編寫,堅持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加強課程和教材開發的實用性,逐步建立我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教材體系,不斷增加網絡課程數量,保證質量,以適應各類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以電子書形式免費發給會計人員,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其他各類培訓課程及教材。
第六章繼續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
(一)會計人員參加遠程網絡學習且完成規定學時的,吉林省會計信息系統將自動記錄其繼續教育學習結果。
(二)會計人員參加面授學習且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需在3個月內,并于當年年底前在吉林省會計網上報名后,持相關證明材料到財政部門辦理審核認證手續。
(三)會計人員選擇視同通過教育形式的,在吉林省會計網完成網上報名后,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財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相關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為其辦理審核認證手續。
(四)高級會計人員面授學習后,省財政廳根據考勤情況,直接在吉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記錄其繼續教育學習結果。
(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完成情況,本人可在吉林省會計網上進行查詢。
第二十六條會計人員需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但又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區分情況進行處理:
(一)我省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調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后,方能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二)我省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且未進行繼續教育網上報名的,調出地在其調轉登記表中注明情況,待會計人員辦理調轉后,在調入地完成當年繼續教育。
(三)我省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且已進行繼續教育網上報名的,需在調出地完成繼續教育后,方能辦理調轉手續。
(四)會計人員由外省調入我省且未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為保證會計人員進行再次調轉的順利,調入地需要求會計人員在本地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或者退回調出地完成繼續教育后再辦理調轉手續。
(五)會計人員由外省調入我省且已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但調入信息中未記錄其繼續教育情況的,調入地需通過我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補錄外省調入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模塊,將其以前年度繼續教育補錄完整,以使其繼續教育記錄連續不間斷。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完成當年繼續教育規定學時的,可提供相關證明,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將當年未完成的學時順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第七章繼續教育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的,按《吉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其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晉升職務、報考職稱等活動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條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將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納入考核范圍,作為會計人員任職的參考。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會計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將本地各部門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列入檢查內容,并對其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廳2010年3月16日印發的《吉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吉財會[2010]1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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