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你好!我是某縣一名基層公務員,現在工作快兩年了。我個人覺得我不適合這個工作,想調動但單位規定必須滿5年才能允許申請調動,我原本也沒有簽過類似的承諾,我不想浪費時間,不想從事公務員這行工作了,想辭職。公務員法規定辭職必須滿服務期,國家規定的服務期是五年?我現在能辭職嗎?如果通過離職、辭退等方式呢?我的檔案會不會拿得到?檔案里除了有記錄之外的東西,影響不大吧。期待回復!
回復:你好,一般可申請辭職,但據往年情況,公務員未滿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自行離職(無論是否辦理辭職手續)的;公務員辭職、被辭退或被取消錄用資格未滿五年的將不能再報考公務員,具體以當年招錄公告及相關文件確定為準。
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人社部發[2009]69號):
第四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五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并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具體事宜還請直接咨詢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當地組織人事部門詳細了解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