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關于發放和收取各類評審、咨詢等勞務費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我廳廉政建設,促進干部廉潔自律,規范廉潔從政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勞務費是指在開展水利項目評審、咨詢、研討、鑒定、驗收、招投標等活動中發放的現金或有價證券。
二、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廳機關及財政撥款的直屬事業單位中財政資金供養的在職干部(以下簡稱:我廳財政供養在職干部)。
三、未經批準,我廳財政供養在職干部不得在法定工作時間擅自參加水利系統以外單位組織的各類評審、咨詢、研討、鑒定、驗收、招投標等活動;未經批準,任何人均無權代表水利廳參加水利系統以外單位組織的各類評審、咨詢、研討、鑒定、驗收、招投標等活動,不得以水利廳名義出具相關審查、鑒定等意見。
四、水利廳組織的各類評審、咨詢、研討、鑒定、驗收、招投標等活動,承辦部門(單位)不得以各種名義向我廳財政供養在職干部發放勞務費。
五、水利廳組織的各類評審、咨詢、研討、鑒定、驗收、招投標等活動,如邀請我廳財政供養在職干部以外的人員作為專家參加,可根據具體情況向其發放專家勞務費。專家勞務費需要在廳機關及財政撥款的直屬事業單位支出的,須經分管廳領導批準,并辦理相關的財務手續。專家勞務費不在廳機關及財政撥款的直屬事業單位支出的,由專家勞務費支付單位自行辦理相關財務手續。
六、水利廳組織的各類評審、咨詢、研討、鑒定、驗收、招投標等活動,其承辦部門(單位)及組織領導或者工作人員,采取弄虛作假或變通手段發放勞務費,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廳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七、我廳財政供養在職干部在參加項目評審、咨詢、研討、鑒定、驗收、招投標等活動中,凡違反本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取勞務費的,除上繳所得外,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自2014年1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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