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煤炭(礦業)專業高級工程師須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的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的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論文、著作;有培養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一、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煤炭和非煤礦山建設、礦山開采、礦山機電與運輸、礦山地質與測量、礦山通風與安全、礦物洗選與加工利用等專業科研、設計、施工、生產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
二、政治思想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學歷、資歷條件
獲得博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2年以上;或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5年以上。
四、外語、計算機條件
(一)較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較熟練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計算機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五、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科研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國家或?。ú浚┘壙蒲许椖?,主持并完成分課題任務;
2、主持并完成一項市(廳)級科研項目;
3、主持?。ú浚┘壔螂y度較大的技術開發、技術項目推廣。
(二)從事設計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一項大型工程的設計工作,是本專業設計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2、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二項中型工程的設計工作,是本專業設計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3、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三項小型工程的設計工作,是本專業設計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三)從事施工建設工作的的工程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過一項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設工作,是本專業單位工程施工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2、參加過一項中型或二項小型工程的施工建設工作,是本專業施工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3、參加相當于以上本專業技術難度和廣度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并擔任專業負責人;
4、主持完成省(部)級一項或市級二項新技術推廣、新工藝應用,在施工中實施并取得預期效益。
(四)從事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大型礦山(工廠)中,擔任本專業某一方面技術負責人;
2、在中型礦山(工廠)中,擔任本專業的技術負責人;
3、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一項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取得顯著技術經濟效益;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一項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公關,解決過比較復雜的技術難題。
六、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獎一項的只要完成者(一獲獎證書為準);
(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的設計項目有一項獲得省級以上優秀設計獎或有二項獲得市(廳)級優秀設計獎;
(三)所負責的施工建設工程有一項獲得省級優質工程獎或有二項獲得市(廳)級優質工程獎:
(四)獲專利項目一項,并得到實施,取得明顯經濟效果;
(五)在科研、設計、施工、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中,有創新成果并被同行專家所承認,或解決了較為復雜的技術難題,貢獻突出,成績顯著。
七、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專業著作1部;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交流論文2篇以上;
(四)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
八、破格條件
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確有突出貢獻者,并取得工程師資格二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二條,可破格申報:
(一)獲國家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項的主要完成人;或獲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一項或三等獎二項以上,獲得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經濟社會效益,處于本行業領先水平,并被?。ú浚┘壥谟鑳炐憧萍脊ぷ髡邩s譽稱號。
(三)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中的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一項或中型工程二項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并通過省級部門鑒定,達到當時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了省內外技術領域空白。
(四)在國家或省級學術刊物上發表有價值的學術論文三篇、省級五篇以上,或正式出版專著一部(獨著十萬字以上,合著二十萬以上)。
九、附則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二)疑難技術問題——指在項目中起到決定性作用的本專業領域中最重要的技術問題。
(三)主持或負責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指負責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的總體設計、論證、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并承擔其中重要技術工作。
(四)技術骨干、主要參與(加)技術負責人——指為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的某一方面的技術負責人或具體承擔某一項主要技術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體工作。
(五)大、中、小、型礦山(工廠)以及大、中、小型工程項目等級的劃分,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規范執行。
(六)市(廳)級含被確定為地市級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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