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
在鄉鎮政府工作,參加縣級公務員選調考試后,到選調單位報到后有三個月試用期,在試用期未滿時,可以提出申請放棄該選調崗位回原鄉鎮單位嗎?聽說該縣有政策,如果全部程序走完后不到新單位的,三年內禁止參加該縣選調考試。向該縣人社局咨詢過,只說理論上是可以回原單位的。請教老師,給予指點迷津。謝謝!
回復:你好,實在抱歉,由于了解的情況有限,具體還請直接咨詢所在單位或當地組織人事部門了解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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