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語委辦《山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語辦〔2011〕7號)文件規定,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補辦要掌握以下原則:2011年1月1日以后參加測試的應試人可以補辦證書;2011年1月1日以前參加測試的人員,在補辦期內的,只給開具加蓋我辦公章的證明;測試時間與要求補辦證書時間相隔超過1年的,不予補辦;應試人應當在測試機構開具證明后的7個工作日內到我辦辦理補辦手續,證明開具時間超過7個工作日的,不予補辦。
普通話水平測試證書補辦要按以下程序進行:申請人向測試實施機構提出補辦申請;測試實施機構開具成績證明(見附件);應試人持測試機構所開證明、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本人2張同底1寸近期證件照片到我辦補辦證書;由他人代辦的,需出示代辦人身份證。
牡丹區語委辦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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