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依據《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實際情況,制定本評審標準。
第二條 專業劃分
西醫、中醫、預防醫學、中西藥、護理、法醫等。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評審標準適用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西醫、中醫、預防醫學、中西藥、護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機構中從事法醫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資格名稱
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分別為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法醫師、主任醫(藥、護、技)師、主任法醫師。
第二章 申報資格
第五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 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必須是本專業被聘在崗人員,且任現職內綜合考核結果達到合格。
第七條 學歷、學位與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副高級任職資格:
(一)具有醫(藥、護)學專業博士學位,取得中級任職資格2年;
(二)具有醫(藥、護)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中級任職資格5年。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正高級任職資格:
具有醫(藥、護)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任職資格5年。
三、破格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副高級任職資格:
1、具有醫(藥、護)學專業大學??茖W歷,在縣、鄉或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公安和司法等機構中,從事西醫、中醫、預防醫學、中西藥、護理和法醫工作,取得中級任職資格7年;
2、具有《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中醫工作滿25年,取得中級任職資格5年。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正高級任職資格:
具有《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中醫工作滿30年,取得副高級任職資格5年。
第八條 獲取及處理信息能力
一、外語要求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外,外語成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二、計算機要求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外,計算機成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第九條 執業資格要求
一、申報西醫、中醫、預防醫學專業醫師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相應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
二、申報護理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必須具備護士執業資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允許申報:
一、弄虛作假,或竊取他人學術成果的;
二、經有關部門鑒定,發生醫療事故的;
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其他情形不能申報的。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副高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 專業理論知識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
業、學科的理論和技術知識,了解國內外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發展趨勢,并對本專業領域內的疑難問題有一定研究能力。
二、 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平均每年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規定的工作量。
(二)有較豐富的本專業疾病診治經驗或較高的技術操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疑難問題,對本專業業務工作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科研選題、課題設計及研究方法,能結合工作實際提出課題,開展科研工作,并進行課題總結。
三、工作業績與學術成果
(一)工作業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第1條為必備條件(縣、鄉、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申報人員具備第1條即可):
1、參與疑難病診斷、治療、檢測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等工作,能夠規范書寫實際專業技術工作有關的醫學文書及資料,提供任現職期間反映最高專業技術水平的資料,如病歷、診斷報告、治療方案、健康管理檔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處理報告、分析或討論報告、技術工作總結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2、參與完成過市(地)、廳(局)級本專業科研課題1項(前五名),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提供結題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
3、獲市(地)、廳(局)級科技三等獎(包括新技術獎)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獎項內容應與本專業有關;
4、獲得國家專利管理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1項,專利內容應與申報的專業相符,至少要在省內推廣應用;申報時要求提供專利證書、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說明書、5所單位(至少1所單位為三級甲等醫院或省、市級公共衛生機構)出具產品使用證明等相關佐證材料。
(二)學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國內、國際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技類醫學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較高水平論文3篇,每篇字數1500字以上;其中縣、鄉、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申報人員按上述要求2篇論文即可。
2、作為主編、副主編(合計排名前五名)正式出版的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1部,且本人參加編寫部分3萬字以上;其中縣、鄉、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申報人員按上述要求2萬字以上即可。
第十二條 正高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能分析國內外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發展趨勢,在本專業領域內有獨創的見解。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平均每年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規定的工作量。
(二)有豐富的本專業疾病診治經驗或較強的業務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問題,對本專業業務工作有全面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跟蹤本專業先進水平及獨立承擔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據本專業的發展提出課題,并有課題設計、組織和總結的能力。
三、工作業績與學術成果
(一)工作業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第1條為必備條件
1、獨立完成或組織疑難病診斷、治療、檢測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等工作,規范書寫實際專業技術工作有關的醫學文書及資料,提供任現職期間反映最高專業技術水平的資料,如病歷、診斷報告、治療方案、健康管理檔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處理報告、分析或討論報告、技術工作總結等;
2、主持完成市(地)、廳(局)級本專業科研課題1項,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提供結題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
3、獲市(地)、廳(局)級科技二等獎(包括新技術獎)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獎項內容應與本專業有關;
4、獲得國家專利管理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2項,專利內容應與申報的專業相符,至少要在省內推廣應用;申報時要求提供每項專利的專利證書、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說明書、5所單位(至少1所單位為三級甲等醫院或省、市級公共衛生機構)出具產品使用證明等相關佐證材料。
(二)學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國內、國際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科技類醫學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與本專業研究方向一致、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5篇,每篇字數1500字以上。
2、作為主編、副主編(合計排名前五名)正式出版的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1部,且本人參加編寫部分5萬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評審標準中所規定的申報資格、評審條件等必須同時具備。
第十四條 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計算。
第十五條 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各級任職資格均指本專業的。
第十六條 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工作業績、學術成果等均為本專業的,且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條 本評審標準中所規定的“科技類醫學專業學術期刊”是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或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原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國家醫(藥)學專業學會或各省醫藥衛生專業學會分會主辦或主管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或各省所屬的本科以上醫藥院校主辦的學報。
第十八條 本評審標準中所規定的“專著或譯著”是指:按國家通用標準正式出版,通過登錄“中國新聞出版信息網”可以查詢到的較高學術水平的醫藥衛生專業著作。申報材料時要求提供登錄“中國新聞出版信息網”,查詢到的“版權頁”(“打印格式”、“書目詳細”兩個頁面);異地印刷的“專著或譯著”,還應提供“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第十九條 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
第二十條 本評審標準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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