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樟江精品水果及休閑觀光農業示范園區(以下稱農業示范園區)建設,全面推進“五個一工程”建設。經中共荔波縣委、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縣農村工作局面向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選調工作人員5名到縣農村工作局(抽調到縣農業示范園區)工作。根據中共荔波縣委辦公室、荔波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荔波縣一般干部調配工作實施辦法(修正稿)的通知》(荔黨辦發〔2013〕20號),特制定本簡章。
一、指導思想
選調工作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選人用人標準,按照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遴選出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工作業績突出、群眾公認、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優化人才結構,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
二、計劃選調職位、人數
1、農業示范園區辦公室綜合科1個職位2人,專職從事文秘工作;
2、農業示范園區產業發展科分為兩個職位3人。其中:01職位1人, 02職位2人。
三、選調對象和基本條件
(一)選調對象
全縣各單位在鄉(鎮)工作年滿3年、在縣直單位現工作崗位工作年滿2年在編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不含工勤人員)。
選調人員被選調后保持原身份不變。
(二)選調的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堅持原則,勤奮敬業,甘于奉獻,清正廉潔。
2、年齡條件:45周歲及以下(即:1968年11月以后出生)。
3、學歷要求: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
4、專業要求:農業示范園區辦公室綜合科職位不限專業;農業示范園區產業發展科01職位要求畜牧、獸醫類專業;02職位要求農學、林學類專業。
5、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崗位工作。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選調: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正在受處分未滿期限的。
3、新參加工作未轉正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選調方式
選調采取筆試的方式進行。主要測試應試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職位所需的專業知識等綜合素質。內容由縣人社局和縣農工局商討決定。
五、公開選調工作程序
公開選調工作按照發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筆試、組織考察、公示、行文調動的程序進行。
(一)發布選調公告
2013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15日在“荔波網”、“荔波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發布選調簡章,在荔波廣播電視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子顯示屏及各鄉鎮政務公開欄發布選調公告。
(二)報名及資格審查
1、報名時間: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7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報名地點:荔波縣農村工作局政工科。
3、報名須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及1份復印件;
(2)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
(3)畢業證書原件及1份復印件;
(4)教育、衛生、計生、農業、新聞、交通報考人員持所在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報考人員須如實填寫《荔波縣縣直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公開選調工作人員報名表》(附件),提交的報名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資格審查由荔波縣農村工作局負責。報名結束后,由荔波縣農村工作局將選調報名情況和初步審查通過人員報送縣一般干部調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縣調配辦,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制作《筆試準考證》,《筆試準考證》由荔波縣農村工作局統一發放,發放時間為2013年11月19日。
報名結束后,初步資格審查合格人員與職位計劃選調數必須形成差額方可開考。達不到差額的,相應調減選調計劃。資格審查貫穿整個選調工作過程,如報考者隱瞞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通過資格審查的,一經查實,取消報考資格,3年內不能參加縣直機關、單位選調考試。
(三)考試
考試采取筆試的方式進行??荚噧热葜饕獮榫C合寫作,總分為100分。考試采取閉卷考試形式,考試不指定參考用書。
考試時間為2013年11月23日上午 9:00—11:30 ??荚嚨攸c見《筆試準考證》。考生須同時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含有效臨時身份證)和《筆試準考證》方能進入考場參加筆試。其他證件不能替代。以上證件不齊全不能參加考試。
六、考察
同崗位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等額進入考察程序,由縣農工局組建考察組進行考察。放棄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不再遞補。
七、公示及辦理調動手續
由選調單位根據報考者考試成績和考察情況,提出選調意見,報送縣調配辦審核,由縣調配辦對審核合格人員進行公示。
擬選調人員公示期滿無不良反映或反映問題不影響選調的,由縣選調辦報縣選調領導小組審批后,人社局按照規定程序行文,辦理調動手續。
八、工作紀律要求
選調工作嚴格遵守公開、民主、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政策規定、條件標準和工作程序,嚴格把關,嚴守紀律,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現象。選調工作在紀檢監察機關全程監督下進行、并接受社會監督。對違反工作紀律的報考人員、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荔波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荔波縣農村工作局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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