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西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工作政策解答
來源:山西省教育廳網 閱讀:1633 次 日期:2013-09-22 1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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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

2、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教師資格注冊制度分為首次注冊和定期注冊。取得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初次聘用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和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時,應申請首次注冊。首次注冊后,每5年申請一次定期注冊。經注冊后,方可按照教師資格類別在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未經注冊、不予注冊和逾期不注冊的教師,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3、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的對象有哪些?

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我省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4、教師資格首次注冊條件有哪些?

⑴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⑵聘用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或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⑶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⑷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條件有哪些?

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⑵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⑶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⑷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⑸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6、教師資格暫緩注冊有哪些情形?

⑴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的;

⑵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及以上的,但經學校和幼兒園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⑶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

7、教師資格注冊不合格有哪些情形?

⑴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的;

⑵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⑶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的。

8、教師資格首次注冊和定期注冊時間?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

經首次注冊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9、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如何申請?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和幼兒園集體辦理。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10、申請教師資格首次注冊應提交哪些材料?

⑴《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⑵《教師資格證書》;

⑶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負責提供本校(園)教師在編在崗的依據材料,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負責提供在崗教師與任教學校(園)簽訂的有效聘用合同;

⑷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證明。

11、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提交哪些材料?

⑴《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⑵《教師資格證書》;

⑶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⑷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⑸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任教的在崗教師,申請辦理首次注冊時,應當提交定期注冊材料中的⑴⑵⑶項材料,同時提交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在編在崗的依據材料,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與任教學校(園)簽訂的有效聘用合同和上一學年度考核合格證明。

12、暫緩注冊重新申請的應提交哪些材料?

暫緩注冊重新申請的,除應提交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提交的⑴⑵⑶項材料外,還須提交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的證明、暫緩注冊期間從事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滿一學期及以上的證明和各年度考核合格的證明。

13、教師資格注冊結果如何運用?

⑴注冊合格者,可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有效期內,按照教師資格類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并享受相應的教師待遇。

⑵暫緩注冊者,原則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學工作崗位。少數情況特殊的,經本人申請,可與任教學校簽訂試聘合同,試聘在教育教學崗位上工作,試聘期一般不超過2年。試聘期內不得晉升高一級教師職稱(職務),不得參加評優評先。試聘期內可以重新申請注冊,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

⑶注冊不合格者,應予解聘,調離教育教學崗位。

14、教師資格注冊罰則有哪些內容?

⑴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⑵所在學校和幼兒園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⑶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①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②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⑷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15、教師資格注冊是否收取費用?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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