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吉林省夏秋季征集高原條件兵實行特別優待的意見公告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 閱讀:1604 次 日期:2013-08-05 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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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辦明電〔2013〕6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總參謀部相關規定和要求,2013年我省承擔為某部征集高原條件兵任務。為調動適齡青年到艱苦地區服役積極性,保質保量地完成征集任務,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對2013年夏秋季征集的高原條件兵實行特別優待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特別優待對象

我?。玻埃保衬晗那锛菊骷母咴瓧l件義務兵。

二、特別優待政策

(一)給予特別優待金。凡在吉林省參軍入伍的高原條件義務兵除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2〕40號)規定的普通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基礎外,每人每年增發特別優待金不低于10000元。

(二)不在戶口所在地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和在校大學生除外),因個人原因未服滿現役,不享受特別優待政策。義務兵轉改士官后或在高原地區服役不滿2年調入內地部隊的,自轉改或離開高原地區之日起不再享受特別優待政策,其后的優待項目和標準與普通兵員相同。

三、特別優待金籌集和發放辦法

對2013年夏秋季征集的高原條件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增發部分,由市(州)、縣(市)負擔一部分,省財政補助一部分,對高原條件兵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5000元。省財政的補助資金由省政府征兵辦公室、省民政廳核準人數,經省財政廳審核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下撥至各市(州)、縣(市),各市(州)、縣(市)承擔的資金應同時到位,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高原條件義務兵入伍滿1年后領取第一年優待金,入伍滿2年后領取第二年優待金。

各市(州)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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