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學畢業生:
本次楚雄市2013年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地方項目志愿者招募屬“四項目人員”招聘范疇,并不屬于公務員、事業單位或公益性崗位招聘類型,只是作為緩解就業壓力的一項過度性工作,招募的志愿者服務崗位面向楚雄市轄區內的州屬、市屬機關及事業單位,《志愿者服務協議》一年一簽,服務期滿兩年并考核合格后可享受云南省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定向招考有關政策,詳細情況請大家認真閱讀《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云南省地方項目志愿者管理辦法(試行)》。
如有異議,請撥打團市委辦公室電話(3124037)咨詢。
共青團楚雄市委員會
2013年7月17日
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云南省地方項目
志愿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云南省地方項目(以下簡稱“云南省地方項目”)志愿者管理,促進實施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行為規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縣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項目辦”)初步錄取并經服務州市項目辦審核合格的報名畢業生,參加統一組織的體檢。體檢項目及標準參照全國項目的體檢項目及標準。
第三條 體檢合格的入選畢業生名單在服務縣公示三天。公示合格后,入選畢業生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協議格式和文本由省項目辦統一提供)。協議簽定后,服務縣項目辦發放《確認通知書》。服務縣項目辦將最終服務名單分別向州市項目辦和省項目辦備案(文字和電子文檔各一份)。
第四條 志愿者報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參加志愿服務的,經服務縣項目辦批準并報州市項目辦備案,可終止志愿服務。
第五條 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內持《確認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復印件到服務地所在縣參加由縣項目辦統一組織的培訓。無故逾期未報到的,視為違約。
第六條 培訓期間,服務縣志愿者協會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對志愿者進行注冊(注冊號使用身份證號),組織宣誓、頒發注冊證和胸章,并辦理志愿服務證。
第七條 服務期間,志愿者享受政策規定的生活補貼(現政策為1110元/人/月,由省、州及用人單位三級補助)、交通補貼(現政策為200元/人/年)和保險(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縣項目辦協調服務單位為志愿者提供與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落實免費住宿等安全、健康、衛生的生活條件,并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提供幫助。服務縣項目辦建立志愿者服務檔案,記錄志愿者服務工作情況。
第八條 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權利。服務縣項目辦保障志愿者參與自我管理的權利。服務縣項目辦可按照有關規定和組織程序,指導志愿者成立臨時黨、團支部。
第九條 志愿者立足本職服務崗位開展志愿服務工作,享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權、休息(假)權,每周工作時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執行;除志愿者集體活動和黨、團組織活動外,其它業余時間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條 服務期間,志愿者應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揚志愿精神,積極開展服務工作,認真完成服務單位以及服務縣項目辦交辦的工作任務,及時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利用業余時間,發揮自身專長,積極參與其它服務工作。
(二)組織關系轉入服務地,編入服務單位支部或按規定成立的臨時黨、團支部,正常參加組織生活,按期交納黨費或團費。
(三)尊重服務地的民俗、民風,遵守職業道德,遵守云南省地方項目和服務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接受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單位的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或請假離開服務地的,應提前向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報告,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方可離開,期間應與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保持聯系。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護意識,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時向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報告。
(六)加強自我管理、互幫互助,積極開展交流、聯誼活動。
(七)服務期間,志愿者在向服務縣項目辦履行請假手續后,可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招聘考試。
(八)不向服務單位或有關部門提出政策規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給服務地增加額外負擔。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一條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意見、建議,可酌情依次向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州市項目辦逐級反映,受理單位應在接到反映當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如有特殊意見或重大問題,也可直接向州市項目辦反映。各級項目辦接到反映和處理的有關情況需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 服務期間,志愿者請假應提交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需提供醫院證明),并由相應機構審批,具體規定如下:
(一)請假2天以內的,由服務單位審批。
(二)請假2天以上7天以內的,經服務單位同意報服務縣項目辦審批。
(三)請假7天以上15天以內的,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報服務州市項目辦審批。
(四)事假1次原則上不超過15天,1年內累計不超過20天,逾期視為違約。
(五)請假逾期不歸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 服務期間,志愿者出現重大疾病,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根據醫院(縣以上級別的醫院)證明,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并報服務州市項目辦批準,可暫停服務工作,根據醫生建議積極進行治療,治療期間繼續發放生活補貼。
(二)治療痊愈的(縣以上級別的醫院出具證明),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并報服務州市項目辦批準,可返回服務崗位繼續開展服務。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州市項目辦協助志愿者按照有關保險規定做好理賠工作。
(三)在服務期內無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適宜繼續參加志愿服務工作的(縣以上級別的醫院出具證明),解除服務協議;經服務縣項目辦和服務州市項目辦同意并報省項目辦批準,服務期內可保留其生活補貼。
第十四條 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離服務崗位達7日或擅自解除協議的,視為違約。
服務期間,如出現志愿者擅自離崗、擅自解除服務協議等現象,如2日內無法與該志愿者取得聯系,服務縣項目辦應同時上報服務州市項目辦,服務州市項目辦應及時將處理情況報省項目辦備案,必要時可在服務縣所在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志愿者出現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應及時處理并同時報服務州市項目辦,服務州市項目辦應及時報省項目辦。發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離崗未返、單方毀約等)隱瞞不報、拖延誤報的,省項目辦將予以嚴肅處理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相關責任人以嚴厲處分。
第十五條 服務期間,志愿者每年可享受20日的探親假(原則上統一安排在春節期間)。未經批準或超過規定返崗時間7日的,視為違約。
第十六條 服務期間,志愿者崗位安排不合理的,經本人申請,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可根據情況予以調整。服務崗位原則上不做跨州市調整。
第十七條 志愿者服務期以《服務協議》明確的期限為準,如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服務期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務期滿當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并報服務省項目辦批準后,可將服務期延長為2年;連續服務滿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為優秀的志愿者,可于服務期滿前當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并報服務州項目辦批準后,可將服務期延長為3年(最長服務期限為3年)。服務州項目辦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志愿者延期人數及名單上報省項目辦。
第十八條 服務期間,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單位按季度對志愿者工作進行總結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依據。對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經服務州市項目辦批準,并報省項目辦備案后,服務縣項目辦可提前解除其服務協議,協議取消后將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服務期滿后,志愿者應與服務單位做好交接工作(志愿者離開服務地時間由縣項目和服務單位協商后確定),填寫《志愿服務鑒定表》并提交服務工作總結報告?!吨驹阜砧b定表》經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填寫考核意見后存入個人檔案。考核合格的,頒發《志愿服務鑒定書》(作為志愿者服務經歷和就業、創業的證明),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考核優秀的,予以表彰??己瞬缓细竦?,不予發放《志愿服務鑒定書》,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經服務單位同意,服務縣項目辦批準,報服務州市項目辦及省項目辦備案,志愿者可提前終止服務,自其終止服務后下一月起停發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第十三條第(三)款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第五、十二、十四、十五條提及的違約志愿者,經縣項目辦核準后,進行如下處理:
(一)解除服務協議,取消服務資格。
(二)停發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
(三)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四)將有關事項記入其個人檔案。
(五)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間,志愿者如有違紀及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視情節輕重按以下程序給予處分:
(一)服務單位可建議服務縣項目辦給予志愿者相應處分。
(二)服務縣項目辦可給予志愿者警告、記過處分,處分結果報服務州市項目辦備案;服務縣項目辦可建議服務州市項目辦給予志愿者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三)服務州市項目辦可給予志愿者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給予志愿者開除處分的,需報州市項目辦核準,并報省項目辦備案。
(四)各級項目辦在對志愿者進行處分時,必須實事求是,認真調查和取證,聽取志愿者本人申訴。處分材料一式五份,服務州市項目辦、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單位、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個人檔案各一份。
(五)志愿者受到處分后,可在接到處分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給予處分的項目辦的上一級項目辦提出復議,上一級項目辦應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答復包括維持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變更處分決定。
(六)受到留用察看以下(含留用察看)處分的志愿者,如處分后三個月以上表現有顯著進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經本人申請,提出處分的項目辦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處分材料不記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三條 志愿者在服務期間給服務單位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此引發的民事責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志愿者在服務期間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項目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文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