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義務兵家庭優待工作,研究制定了新的義務兵家庭優待辦法?,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
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按照每戶每年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計發;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按照每戶每年不低于當地年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進藏和到新疆艱苦地區服役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按照不低于當地同類戶口性質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的150%計發。在校大學生服義務兵役期間的家庭優待金標準,由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當地政府按當地同類戶口性質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的110%計發。對在部隊立功受獎的義務兵,當地政府應根據立功受獎等級給予一定數額的優待金獎勵,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地方現執行標準高于省定標準的,可繼續執行。
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兌現辦法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根據本地上年度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年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當地農村義務兵家庭、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兌現標準。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確定的標準,將經費足額列入縣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并在每年年底前通過社會化發放形式,兌現到義務兵家庭成員手中。
縣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防止發生各類違法、違規和違紀問題。
三、新標準執行時限。本辦法自2012年開始施行。2010年入伍的義務兵,其2011年的家庭優待金仍按原規定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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