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于監理企業從事工程監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三)申請材料目錄
1、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2、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復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4、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注冊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主樓623房間
聯系電話:010—58933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