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管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確保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文件的精神及《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粵教考〔2008〕28號,下稱《調整方案》)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工作
1.高考報名工作按《關于做好廣東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和建檔工作的通知》(粵招〔2012〕18號)執行。
除《關于做好廣東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和建檔工作的通知》規定的報考條件外,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精神,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及其隨遷子女在我省取得入戶的,隨遷子女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2013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
2.考生報名工作結束后,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建立工作。電子檔案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學業水平考試等級、高中畢業成績、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以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或高中畢業鑒定等。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中學籍檔案、綜合素質評價、本人簽名確認的報名表、報考學校志愿表、體檢表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3.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和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完整的考生電子檔案。要組織專門人員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忌娮訖n案與紙介質表(卡)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電子檔案內的報名信息是考生考試、被高等學校錄取入學后學籍管理以及高等學校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考生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的信息錯漏造成無法考試、錄取和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注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負責。
5.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被錄取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領取檔案,并于報到時自帶到錄取院校注冊。未注冊報到、未錄取的考生檔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或單位。
二、招生體檢
1.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體檢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衛生廳《關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粵招〔2013〕4號)規定執行。
3.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負責采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忌w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且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4.對各體檢醫院體檢結論有異議的,以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體檢結果作為最終裁定。
5.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6.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7.體檢醫生必須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開展工作,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嚴禁寬檢、漏檢和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招生計劃及章程
1.高等學校要按照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達的招生計劃,統一使用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上報在廣東省招生分專業的生源計劃。凡在廣東進行保送生、非通用語種(非英語)、運動訓練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職教師資、插班生、殘障生單考、五年一貫制高職轉段生、港澳臺華僑學生、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高職院校自主招生,以及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類型的招生,可不做分省計劃,其計劃數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3年招生總規模之內,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準下達給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內。有招收自主選拔錄取、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及部分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招生類型的學校,須將招生專業及專業要求書面報送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入招生專業目錄。屬地為廣東省的高等學校同時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各高校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時,必須注明專業收費標準,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須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相關規定,并同時上報。
2.高等學校編制分專業和生源計劃時,應根據廣東省各科類生源情況及本校專業人才培養的特色、要求,合理確定各科類專業計劃。各高校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全省的原則,按照全省一盤棋的要求,嚴格控制分區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計劃。
3.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的院校在上報招生計劃時,需將招生的計劃、項目、標準(如考試等級及運動經歷)等一并上報,由省招生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布。
4.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對社會做出的全面、準確、規范的招生承諾,是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行為規范,是社會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監督高等學校招生行為的重要依據。各高等學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5.招生章程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校本部、分?;蛐^等須注明)、辦學層次(本科、高職或??疲⑥k學類型和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高等??茖W校,高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聯系電話、網址、頒發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幫助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措施、收費標準、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等招生信息,特別是對專業的特殊要求,相關考試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錄取規則、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應作出詳細的規定和說明。招生章程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文字表達要規范。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6.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須經省教育廳、省招生辦公室核準后,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并經省教育廳會同省招生辦公室在平臺審核通過后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旦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學校上報生源計劃時,須將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上傳至“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由省招生辦公室匯總后在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
7.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上報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分文科、藝術版(含音樂、美術),理科、體育版,“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版三冊分別匯總編印出版《廣東省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8.各高等學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更改。錄取時,高等學校必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必須按照核定的招生計劃完成招生任務。生源總量不足時,由省招生辦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招生計劃總量如確需調整,高等學校應提前報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9.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的執行和使用必須嚴格使用原則、嚴格使用程序、嚴格使用責任。嚴禁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亂收費,杜絕違反計劃使用原則的現象發生。
10.錄取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已公布的招生計劃,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劃的,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并負責處理因調整不當而造成的遺留問題。
四、考試
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省統一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為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其中數學分為文科數學和理科數學;外語分英語、日語、德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文科綜合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個科目,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三個科目。
2.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科目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分為文科類(含外語類,下同)專業、理科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音樂類專業和美術類專業,考試科目分別如下:
文科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
理科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
體育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體育術科。
音樂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音樂術科,或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音樂術科。
美術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美術術科,或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美術術科。
3.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各科目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語文、數學、外語的滿分值各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的滿分值各為300分??忌幕n總分由“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組成,滿分為750分。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滿分值各為3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