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1. 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6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4年。
2. 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4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3年。
3. 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學歷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2年。
4. 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1年。
5. 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免試部分科目,并應當在報名時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1. 《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了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已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滿2年者,可以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科目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科目。
2.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科目和企業管理知識科目。
3. 《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了經濟、會計、工程或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已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滿2年者,可以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科目、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科目和企業管理知識科目。
4. 1990年參加國家體改委、原國務院生產辦、原國務院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在吉林省進行的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試點取得資格證書者和1990年參加司法部、船舶工業總公司組織進行的企(事)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者及1992年參加人事部、司法部組織的全國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者,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科目考試。
二、根據人事部《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1.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2.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3.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4.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5.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并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符合上述相應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1. 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擅庠嚲C合法律知識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企業管理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2.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并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擅庠嚲C合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3.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擅庠嚲C合、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三)有關事項
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7]26號)和《關于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人發[1998]4號)中有關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三、根據《關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人部發〔2005〕55號)文件規定:
自2005年度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茖W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三)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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