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統一和規范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賦分標準,確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據《關于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號)精神,結合我省安置工作實際,現對行政(團處級以下)、專業技術軍轉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賦分辦法。
一、量化考核計分標準
量化考核計分由軍齡分、職級分、優待分、獎勵分、學歷學位分、懲戒扣分6部分組成。具體量化標準如下:
(一)軍齡分
每年計1分。部隊特招人員,以前在地方工作國家承認工齡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計算軍齡分。
(二)職級分
正團職計25分,副團職計20分。其中:任現職滿3年加2分,以后每滿1年加1分。
技術5級計21分,技術6級計20分,技術7級計19分,技術8級計18分,技術9級計17分,正營職(含相應職級的文職行政干部和專業技術干部,下同)計16分,副營職計14分,正連職計12分,副連職計10分,排職計8分。
上述基礎上,對擔任主官的加2分,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加1分。
(三)優待分
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5年計1分,滿10年計3分,滿15年計5分,滿20年及以上計7分。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時間可累計合并計算。同時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的,不重復計算年限。
(四)獎勵分
被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計25分,被大軍區(公安部)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計20分,上述榮譽稱號獲得者累計獎勵總得分分別不超過30分、25分;獲一等功的每次計15分,獲二等功的每次計10分,獲三等功的每次計2分,上述立功者累計獎勵總得分分別不超過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獎的,只按最高獎項計分1次。戰功按上述標準提高一個層次計分。上述獎勵不含集體獎勵。
有參戰經歷的計6分。
(五)學歷學位分
大學本科計1分,研究生(或碩士以上學位)計2分,以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或學位證書為準。
(六)懲戒扣分
行政處分扣分:警告每次減2分,嚴重警告每次減4分,記過每次減6分,記大過每次減8分,降職(級)或降銜(級)每次減10分,撤職每次減12分。
黨內處分扣分:警告每次減3分,嚴重警告每次減5分,撤銷黨內職務每次減12分,留黨察看每次減14分,開除黨籍減16分。
受多次處分的,累計扣分。因同一問題受多種處分的,按最高扣分項減分。受團紀處分的參照黨紀處分執行。以上扣分僅針對在現職級上所受處分,干部提任后對其以前職級上所受處分不再追溯扣分。
退檔扣分:已發出報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國家政策,又無正當理由,但拒不到地方報到或者落戶,檔案退回部隊的,減2分。因同一原因,受部隊處分的,按最高扣分項減分,不累計減分。
二、有關問題的明確
(一)軍齡按周年計算,不滿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計算,任職年限、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計算,不滿一周年的不計入年限。計算軍齡、任職年限、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年限、從事飛行或艦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為首次批準其轉業當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時間以部隊批準時間為準,地方高等院校畢業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學習時間不計算為軍齡時間。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計算為軍齡時間。收歸軍隊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編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時間連續計算軍齡。部隊特招人員,以前在地方工作國家承認工齡的,應計入兵齡分。
(三)既擔任行政職務,又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轉干部,以移交方式確認考核分,不交叉計算。
(四)干部在服役期間,外出學習(進修)或者代職在1年之內的,計算為其部隊駐地工作時間;在1年以上的,計算為其學習(進修)或者代職部隊駐地工作時間。
(五)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在飛行、艦艇學院學習的,其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從飛行、艦艇學院學員檔案記載的上飛機、艦艇時間起計算。跳傘兵服役年限,不視同從事飛行年限。
(六)考核計分以軍轉干部檔案材料記載為依據。受過處分,而檔案里無處分記載,經舉報并查實的,按照相應處分分值加倍扣分。對通過偽造材料獲取加分,經舉報并查實的,取消加分并倒扣相應分值。對上述弄虛作假人員,同時取消安置到行政單位(含參公事業單位)資格。
(七)艱苦邊遠地區系指《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的地區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于邊防、海島等部隊農村戶口軍官家屬可在原籍轉為城鎮戶口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14號)規定的邊遠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一、二類島嶼。
(八)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超過”均包括本數。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各地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遵從本辦法。
(十)本辦法由省軍轉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浙江省軍轉干部安置工作小組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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