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指標 | 評價要素 | 賦分標準 | 分值 | 備注 | |
任職經歷 | 任職情況 | 低一級職務層次報考的,現任領導職務的得5分,非領導職務的得4分;越級報考的,現任領導職務的得3分,非領導職務的得2分。 | 5 | ||
工作表現 | 工作能力 | 學習研究、總攬全局、組織協調、創新、決策等能力和水平。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分別賦8—10分、6—8分、4—6分、1—4分。 | 10 | 由各級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評價賦分。 | |
工作成績 | 對待工作一貫態度和取得的成績。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分別賦8—10分、6—8分、4—6分、1—4分。 | 10 | |||
獎勵情況 | 個人受表彰情況 | 近三年獲區委、區政府表彰的,每項得2分;獲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項得3分;獲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項得5分;獲中共中央、國務院表彰的,每項得8分。 | 10 | 1、個人因同一原因獲得不同層次表彰的,只取最高層次賦分一次;2、個人因年度考核獲優秀等次被區委、區政府表彰的,不計分;3、單位所獲表彰獎勵只取最高一項賦分一次,只為分管或負責該項工作的加分;4、個人和單位受表彰情況賦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
單位受表彰情況 | 近三年獲區委、區政府表彰的得1分;獲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得2分;獲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得3分;獲中共中央、國務院表彰的得5分。 | ||||
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情況 | 近三年考核每一次優秀得5分,每一次稱職(合格)得3分。 | 15 | ||
學歷教育 |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的得5分,僅學歷的得4分。 | 10 | 學歷教育以最高層次賦分一次,不累計。 | |
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的得7分,僅學位或學歷的得6分。 | ||||
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的得10分,僅學位的得8分。 | ||||
專業經歷 | 相關工作經歷 | 從事教育工作滿兩年的得7分,每超過一年加2分,最高不超過17分。 | 40 | 1、相關專業領域受表彰情況賦分最高不超過6分,與個人受表彰情況不重復計分;2、相關專業領域表彰只取最高一項賦分一次。 | |
相關專業領域受表彰情況 | 近三年在與教育相關的專業領域獲市教育局表彰的,每項得2分;獲省教育廳表彰的,每項得4分;獲國家教育部表彰的,每項得6分。 | ||||
專業技術職稱 | 具有中級職稱得12分,具有副高級職稱得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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