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家屬按照規定享受優待金。是城鎮義務兵的,優待標準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地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村義務兵的,優待標準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地上年農民人均收入。對在青藏高原和條件艱苦的邊防、海島服役的義務兵,應適當提高優待標準。
按照政策規定應當安排工作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接收單位必須安置,并將其服役期和待分配時間計為單位工齡,按照不低于同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平均水平確定工資和其他待遇。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職、復工;原單位已終止或者變更的,由上一級機關或變更后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安置。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職工時,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按照規定由國家安置的退伍義務兵,鼓勵其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和政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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