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和范圍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法律上的行政主體是“權”、“名”、“責”三要素的結合。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
(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二)行政主體的范圍
1.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注意: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主體資格問題: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沒有授予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行政職權,則該機構即使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為,也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該機構所屬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予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行政職權,而該機構以所屬機關的名義作出行為的,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該所屬機關;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予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行政職權,而該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行為的,行政訴訟被告應當是該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但是如果該內設機構超過授權種類而作出行為的,則行政訴訟被告仍是該所屬機關。
2.授權組織,可以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授權的依據,既包括法律、法規,也包括規章;
(2)授權的對象可以是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也可以是其他組織;
(3)如果“授權”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則視為委托。而受委托組織不是行政主體。所以,如果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被申請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權的行政主體,而不是被委托的組織。
二、國家公務員
(一)公務員的內涵
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人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可見,公務員不僅限于行政機關中的公務員,還包括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公務員,甚至包括中國共產黨及民主黨派的機關工作人員、政協機關工作人員。但是,軍事機關工作人員不屬于《公務員法》意義上的公務員。
(二)公務員的任職條件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6)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行政行為
一、具體行政行為
(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
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
1.法律行為
(1)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意思表示,即行政主體意欲實現的法律效果表達;
(2)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效果能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3)法律效果的內容要根據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的內容確定。
2.單方行為——存在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具體行政行為即可成立,無須行政相對人同意。
3.外部行為——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
4.個別性行為——對特定人或特定事項的一次性處理。
(2)資源費征收;
(3)建設資金征收。
2.行政征用——側重使用權而言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人財產或者勞務,并給予相對人適當補償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給付
行政給付,也稱行政物質幫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的相對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與物質利益相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物質或者精神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5.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事爭議的活動。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
6.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使之獲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主要區別如下: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確認針對已經存在的事項;行政許可針對尚不能進行的活動。
(2)申請目的各異行政確認申請人的目的在于確定法律地位,獲得法定效果;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目的是從事某種職業,享有某種權能,進行某種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未被確認的行為或地位,無效但不適用制裁;未被認可的行為將發生違法效果,當事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4)職權行使方式不同行政確認,行政主體可以依申請也可依職權行使;行政許可,只能依申請行使。
7.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是使用強制措施實現行政法義務的國家執行制度。我國現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實行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實施為主,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獨立實施為輔的制度。
(1)行政強制執行原則
①先動員后強制;②優先選擇輕微方式。
(2)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①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以實現行政法義務的制度。涉及人身自由和使用武器的直接強制,應當由執行警察職能的法定機關實施。
②間接強制。第一,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最典型的是違章建筑的拆除。第二,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最典型的是稅務中的滯納金。
(3)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防止和制止可能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進行行政調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采取的國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分為:①對人身的強制;②對財產的強制;③對行為的強制。
8.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的概念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因此,行政許可屬于依申請的、羈束的、授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
①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依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②上述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3)行政許可設定權限
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經濟特區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依法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因此,也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除此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注意:部門規章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例】下列規范性文件中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是( )。
A.法律 B.縣級政府的決定 C.行政法規 D.地方性法規
【**】B
②國務院決定和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如果該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后需要繼續實施的,由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應當轉化為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設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設定的,應當轉化為由省級地方性法規設定。
③為防止地方利用許可設定權搞地方封鎖和地方保護,對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的許可設
定權有如下限制:
第一,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第二,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第三,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
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4)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
①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條件:申請事項依法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