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項關于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專業條件,依據《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十條、《律師法》第六條有關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取得律師資格的規定及《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第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茖W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