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定簡介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2124 次 日期:2006-11-20 17: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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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法定的教師職業資格制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同時,具備教師資格者只有在被某個學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為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教師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教師資格一經取得,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且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喪失和撤銷。
教師資格分為:
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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