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好:
請問,假如我畢業后在一家民企工作過一段時間,然后辭職,重新去別的公司工作,那么我的工作經驗怎么算?我需要什么文件證明我的這些工作經歷?
謝謝!
回復:基層工作經歷的界定:在各類企業、社團組織及在農村或城市社區工作、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自謀職業、個體經營及在縣(含縣)以下機關(含參公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的經歷均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工作經歷未滿1年的,如在1年內工作半年以上(含公共假期)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09年6月。(例:2009年1月參加工作至2009年6月及以后解聘的人員,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而2009年1月參加工作至2009年5月解聘的人員,則沒有1年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