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問:如何確定體檢和考察的人選?
答:按照總成績(包括公共科目筆試、面試和專業科目考試)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體檢人選,體檢合格者列為考察人選。
38.問:體檢由誰負責組織實施?
答:體檢由各招錄的區縣人力社保局和市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9.問:體檢依據什么標準進行?
答:體檢按照《關于轉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渝人發〔2005〕25號)、《關于轉發〈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渝人發〔2007〕113號)、《關于轉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0〕49號)、《關于轉發〈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特殊體檢標準(試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發〔2011〕38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13〕7號)的要求執行。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公務員錄用特殊體檢標準》的規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特殊體檢標準》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報考其他職位的,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另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考公安人民警察和監獄人民警察的法醫、獄醫、心理矯正類職位的,按照“單側矯正視力低于5.0,不合格”的標準執行。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放棄體檢。
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人員,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復檢)的,視作放棄體檢(復檢)。
40.問:在什么機構進行體檢?
答:報考市級部門(單位)的,在市公務員局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體檢。報考各區縣的,在其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機構(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
41.問:如果體檢結果不合格,能否申請復檢?
答:體檢醫療機構和體檢醫師要根據體檢項目的特點,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檢查和復檢。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場復檢??忌鷮Ψ钱斎?、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體檢實施機關應按照規定程序盡快安排考生復檢。體檢實施機關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復檢內容為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復檢前,體檢實施機關應對復檢項目嚴格保密。復檢應另選體檢醫療機構進行,復檢體檢醫療機構應當不低于原體檢醫療機構級別。按《特殊體檢標準》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42.考察工作如何進行?
答:體檢合格者,由招錄有關單位按照《重慶市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渝人社發〔2010〕57號)和《關于做好我市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渝公局發〔2011〕2號)等規定對其進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結論。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工作表現及實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并再次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具有應該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調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暫緩作出考察結論之日起90日,上述調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一般應終止錄用程序。必要時,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長30日。在2013年6月1日前,若考察工作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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