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保山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人員常見問題解答
一、關于專業的規定。
(一)如何判定所學專業是否滿足崗位專業要求?
本次考試,招考崗位對專業的要求參照教育主管部門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研究生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及各年度增補專業(詳見教育部官網),參考職業教育、技工院校等專業目錄。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分為三個層次:門類、專業類、專業名稱。其相互關系為:“門類”包含“專業類”,“專業類”下設具體專業?!镀胀ǜ叩葘W校高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研究生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職業教育、技工院校等專業目錄相互關系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門類”“專業類”“專業名稱”關系。
在資格審核時,當應聘人員所學專業與招聘條件要求的專業名稱有差異時,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應聘人員所學課程與所要求的學科專業的相似等情況,判定應聘人員所學專業是否符合招聘條件。判定所學專業是否滿足崗位專業要求舉例:
1.如招聘崗位專業要求設置為專業類:經濟學類及相關專業的,則經濟學類下設所有具體專業及這些專業的相關專業均符合崗位專業要求。
2.如招聘崗位專業要求設置為具體專業:如經濟學、金融學及相關專業的,則經濟學、金融學及其相關專業均符合崗位專業要求。
報考人員在選擇崗位時,應在專業指導目錄中查找所學專業的所屬進行報名,對所學專業是否符合崗位專業要求不清楚的,應及時與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聯系。也可以咨詢市、縣(市、區)人社部門,必要時提供畢業證(學位證)、主要所學課程等情況。
(二)“所學專業”用什么證明?有多個學歷,其多重的學歷信息可否交叉使用?
“所學專業”由學歷證書(也就是畢業證書)予以證明。由于每一份學歷證書都明確標識了畢業院校、專業、畢業時間、學歷性質等內容,資格復審階段審核單位將對與學歷有關的信息采取一致性核驗(即只對一份學歷證書進行校核),所以報考人員在報名時,對于“畢業院校”、“畢業時間”、“學歷”、“學位”、“所學專業”的填寫必須保持前后一致,多個學歷證書間的學歷信息不能交叉使用。
(三)是否可以使用學位證書上的專業名稱報考?
“所學專業”在資格復審時是根據畢業證進行審驗的,與學位證無關。
二、關于身份證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一)必須使用有效期內的第二代身份證。
(二)身份證丟失的人員,請盡快到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其他證件不能代替使用。使用時,證件須在有效期內。
三、每人可以報考幾個考試招聘崗位?
每個考生只可以報考1個崗位。
四、關于報考人員年齡的計算。
招聘崗位中年齡要求為:“18-35周歲”的,關于35周歲
的界定,報考人員在2024年2月1日前(不含當天)過了36周歲生日的則不符合該崗位報考年齡關于35周歲的要求。
五、關于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的界定。
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報名前同時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和退役士兵雙重身份的人員。
六、關于未就業人員的界定。
定向招聘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崗位和定向招聘駐保部隊
隨軍家屬崗位中限定了未就業人員才能報考,“未就業人員”指不屬于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正式職工,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七、參加2024年保山市事業單位直接到高等院校公開招聘已簽訂聘用協議的考生還能參加此次招聘考試嗎?
不能報考。
八、畢業時間如何判定?
畢業時間以畢業證書的落款時間為準。
九、在職人員是否可以報名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
可以,但應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同時,需滿足最低服務期的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含市外人員)報考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的,均應符合我市關于服務期的規定,對于不符合我市服務期規定的報考人員資格復審不通過的,責任由應聘人員承擔。關于服務期的規定:鄉鎮(街道)的新錄用人員在鄉鎮(街道)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市級及縣級的新錄用人員在招聘單位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含試用期)。特崗教師的最低服務年限從批準轉聘為正式在編教師之日起算;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員、西部志愿者和特崗全科醫生的最低服務年限從招聘為正式在編工作人員之日起算。
十、公告發布后招聘簡章還會變化嗎?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正式報名前,招聘崗位表可能會有細微調整,屆時我們將在保山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保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頁及時公布。請各位報考人員在正式報名前下載最新的招聘崗位表,對照崗位要求選擇適合自己的崗位。
未盡事宜可致電保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咨詢,電話:0875-2162447。
保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2月7日
來源:https://www.baoshan.gov.cn/info/5466/99299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