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云廳字〔2009〕1號
各州、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
《云南省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此件發至縣) 2009年1月18日
云南省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管理服務工作,加強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培養鍛煉,促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根據中央組織部等部門《關于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的意見(試行)》(組通字〔2008〕47號)和云南省《關于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的實施意見》(云組通〔2008〕47號)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聘用期間管理服務工作適用本試行辦法。
第三條 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堅持培養鍛煉與使用監督相結合,堅持促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與高校畢業生成長成才相統一。
第二章 管理責任義務
第四條 各州(市)、縣(市、區)要成立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領導小組,由組織、紀委、宣傳、農辦、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扶貧、共青團等部門組成,由組織部門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合作,統籌協調和組織指導選派工作。各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承辦選聘管理服務日常工作,督促檢查、定期總結、上報選聘管理服務工作情況。
第五條 各級組織部門牽頭抓總,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做好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管理服務工作,及時研究完善各項政策和管理辦法。州縣組織部門要明確一名分管副部長負責此項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事部門負責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考試工作,協同組織部門研究制定政策、指導開展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所屬人才服務機構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的財政保障辦法。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工作經費、工作生活補貼和其他相關費用的保障并及時撥付,確保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工作生活補貼按時發放。上級財政部門要督促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落實經費保障。
第八條 各級教育部門負責牽頭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研究制定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報考省屬院校研究生的具體優惠和加分辦法。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有關社會保險政策。
第十條 各級紀委、宣傳、農辦、公安、民政、農業、扶貧、共青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支持配合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工作,所管理的項目、資金、技術向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所在村傾斜。
第十一條 鄉鎮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具體工作崗位,做好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為他們提供基本的工作、學習、生活、安全等保障,努力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二條 村黨組織、村委會負責為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條件,安排布置工作任務,提供發揮作用的舞臺,使其有效參與村內有關工作,有意識地進行培養鍛煉,不斷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三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要認真履行合同、崗位職責和義務,自覺服從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參與村黨組織、村委會的各項工作;
(二)、參與村級青年、共青團、青少年、婦女、科技等工作;
(三)、熟悉、了解農村基層情況,學習掌握農村工作、群眾工作基本方法,宣傳落實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
(四)、發揮知識、專業、能力特長,在新農村建設中創業創新;
(五)、總結宣傳基層干部群眾發展生產的好經驗、好做法,普及農村科技、法律知識,加強農村信息交流;
(六)、完成鄉鎮黨委、政府和村黨組織、村委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省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各州市選聘管理服務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各級選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各州(市)、縣(市、區)、鄉鎮每年對選聘管理服務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總結,并將情況逐級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