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司法局關于通過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
2020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等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相關事宜的公告
根據司法部2020年第6號公告和云南省司法廳2019年第21號公告,現就云南省參加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20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包括專升本)和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事項公告如下:
一、網上申請
參加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20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包括專升本)和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應于2020年8月10日9時至14日24時,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填報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選擇在居住地、戶籍地或工作地所在的州、市司法局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須選擇在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辦理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事宜。申請人畢業后因學習、工作等原因將戶籍已遷至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在內地就學畢業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申請人,可以選擇內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事宜。
已取得2019年考試合格成績人員放棄申請的,應向報考地司法行政機關說明情況。
二、現場提交材料
申請人應于8月24日至28日期間,按照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地司法行政機關公告公布的地點和有關疫情防控要求現場提交申請材料,辦理資格申請和信息核驗事宜。申請材料包括:
(一)居民身份證原件
1.居民身份證過期的,應提交臨時身份證并及時補辦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提交臨時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身份證明)并及時補辦居民身份證;
2.港澳居民還需同時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原件;臺灣居民還需同時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原件。
(二)戶口簿戶主頁和本人頁原件
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交本人報名時上傳的戶口簿戶主頁和本人頁原件,戶口簿為手寫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換領新的戶口薄。
(三)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
(四)根據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申請人畢業證書載明的信息與居民身份證的信息不一致的,提交申請人戶口簿證明;申請人戶口簿不能證明的,提供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或申請人畢業院校的相應證明。
2.申請人畢業證書原件遺失或損壞的,提供畢業院校學歷證明書。
材料原件由司法行政機關現場審驗后退回。
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司法行政機關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法律職業資格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應在補正通知規定期限內及時補正材料。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行放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三、申請辦理的要求、時間和地點
凡符合在昆明市申辦條件的合格人員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后,應于2020年8月24日至28日,上午9:30——11:40,下午13:00——16:30,到昆明市呈貢區市級行政中心3號樓(北門)134辦公室(昆明市司法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逾期申請,不再受理。
四、證書頒發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經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證書頒發事宜由省司法廳另行通知。
附件:
1.云南健康碼申領方式
2.云南省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疫情防控法律責任告知書
昆明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
2020年8月3日
咨詢電話:云南省司法廳0871-64114067
昆明市司法局0871-65138115
附件1
云南健康碼申領方式
一、掃描上圖“云南健康碼”二維碼申領;
二、登錄“一部手機辦事通”、“一部手機游云南”申領;
三、通過云南省衛生健康委網站、“云南衛健委”微信公眾號掃碼申領;
四、登錄支付寶搜索“云南健康碼”申領。
附件2
疫情防控法律責任告知書
尊敬的申領人:
為全力保障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向《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人告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措施,并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二、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人應當知曉防疫防控相應法律責任,并對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真實性條件負責。如因個人原因造成疫情擴散、傳播,本人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
昆明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
2020年8月3日
來源:http://sfj.km.gov.cn/c/2020-08-03/36208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