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教師隊伍建設,滿足辦學實際需要,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公安廳《關于轉發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云人〔2006〕5號)、《云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云人〔2004〕37號)和《云南省人事廳關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云人〔2000〕9號)文件精神,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2009年新補充教師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公開招聘教師5名。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對象及條件
(一)、招聘對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往屆具有碩士學位研究生畢業生,年齡35周歲以下。
(二)、招聘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服從安排。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有志從事職業教育事業。
4、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學歷層次、任職資格、職業(執業)資格及技能要求。
二、招聘專業、崗位及人數:
單位名稱 |
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 | ||||
招聘專業 |
崗位 |
招聘人數 |
學歷要求 |
其它招聘條件 | |
煤化工 |
教師 |
1 |
碩士 |
應往屆 |
需到礦山井下帶實習限招男生 |
煤礦開采 |
教師 |
1 |
碩士 |
應往屆 |
需到礦山井下帶實習限招男生 |
煤田地質 |
教師 |
1 |
碩士 |
應往屆 |
需到礦山井下帶實習限招男生 |
電力系統及自動化 |
教師 |
1 |
碩士 |
應往屆 |
需到礦山井下帶實習限招男生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
教師 |
1 |
碩士 |
應往屆 |
需到礦山井下帶實習限招男生 |
合計 |
5人 |
三、報名
符合招聘條件的應聘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人事處(郵箱: ynnyxb@126.com)索取《云南省煤炭工業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登記表》,如實填寫報名登記表并附照片,與應聘材料一起報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人事處。(外省考生真實、完整填寫《云南省煤炭工業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登記表》可郵寄、傳真或發電子郵件至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人事處視為報名成功)。特殊情況可由他人代報名,筆試時復核相關證件原件。
四、報名注意事項
(一)、應屆畢業生持學生證、《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畢業證未辦理的考生須有學校證明,提供在校學習成績,學習成績要有所在學校教務部門印章。
注:所聘人員報到時必須提供畢業證、學位證、崗位要求相應證書原件,否則不予聘用。
(二)、往屆在就業期限內未就業的畢業生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未就業證明及畢業證。
(三)、所有報考人員均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半寸照片3張,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和相關材料(自薦材料、相關科研成果、獲獎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及其他能證明自身能力的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招聘的程序及方式
(一)、應聘人員通過資格審查后,按照招聘崗位與實際報名人數1﹕3以上的比例組織筆試考試。
(二)、按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以招聘人數1:2的比例確定面試的人員,面試合格成績最低控制分數線為60分。
(三)、由學院招聘領導小組根據考試、綜合考核結果報經上級批準后確定擬聘人員,在學院校園網(www.ynny.cn)和院內進行公示(7天)。
(四)、公示無異議后報主管部門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批準后簽訂聘用合同。
六、考核:
(一)筆試內容為報考者應聘專業理論知識。
(二)面試考核內容:招聘崗位專業基礎知識及基本技能計算機運用能力及教學能力。面試采用提問、說課、講課、專業實踐等形式。
七、聘用后待遇:
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云南省有關政策及學院內部人事分配制度規定辦理。
碩士研究生若與學校簽訂服務滿五年的協議,可給一次性安家費1萬元;
進校一年內,未婚、家在麒麟區以外、學校未安排住房的新進人員,碩士享受每月150元的租房補貼。
八、報名時間:2008年4月17日至5月17日
九、考試、考核時間:報名時通知。
考試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嚴格按省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收費單位應向應聘人員出示《收費許可證》。否則,視為違規收費。
如有違規收費行為,歡迎向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舉報電話:0871--3635271、3635272
十、報名、考試地點:
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北路大坡寺)
十一、聯系方式
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人事處:季春老師、張書征老師
聯系電話:(0874)6110525,
郵箱: ynnyxb@126.com。
傳真:(0874)6110525
郵編:655001
通訊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北路
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校園網(www.ynny.cn)
其他未盡事宜,請注意校園網公告(通知)。
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