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招生錄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學校志愿以“學校志愿優先”為原則。當第一志愿報考學校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數時,接收非第一志愿或省區市招辦組織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條 專業志愿以“專業志愿優先”為原則,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設專業“級差”。對相同專業志愿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到缺額專業錄?。粚Σ环恼{劑者,作退檔處理。非第一學校志愿進擋的考生依據其高考成績,錄取到缺額專業。
第二十一條 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于實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執行高考綜合改革的政策、規定及學校預報的選考科目錄取。
第二十三條 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學校招收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按國家及云南省相關政策規定,被錄取的考生,必須在入學前與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分別簽訂培養協議和定向就業協議。對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將取消其錄取資格。錄取考生入學以后不得申請轉專業,畢業時到定向單位報到就業,不能報考研究生。
第二十四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有藝術、體育方面特長的考生,語文、數學、外語三科高考分數總和較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 學校錄取通知書待錄取結束后以特快專遞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