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落實云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創業人員是指有創業能力的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復轉軍人、留學回國人員等自主創業人員(以下簡稱創業人員)。
第三條本細則所指的創業是指創業人員自籌資金、自選項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省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并經過工商登記注冊的一種經濟活動。
第四條鼓勵創業“貸免扶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為創業人員在我省自主創業,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貸款支持、稅費減免、創業服務、資金補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就業經辦機構、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個私協會是云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具體承辦單位應建立有機構、有地點、有人員、有職責的專門服務窗口,發揮各自優勢特點,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為創業人員提供“一條龍、一站式、一體化”的服務。
第五條申請創業的人員憑身份證和創業計劃書,向縣級(含)以上的具體承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創業的人員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具體承辦單位。
第六條具體承辦單位接到申請后,及時為申請人提供創業政策咨詢和創業指導服務;對確定扶持的創業人員推薦和審查創業項目,需要培訓的組織其參加創業培訓;項目確定后幫助其進行工商登記;對創業者申請貸款的,實行創業小額貸款統一擔保,對創業者實行免擔保;對實現創業的人員,具體承辦單位為其介紹創業導師,通過自愿交流、雙向選擇的方式對創業人員提供成本核算、創業定位、企業發展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對創業人員給予跟蹤指導,積極協助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創業小額貸款采取省擔保基金統一擔保方式運作。省政府在省就業局成立云南省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兩塊牌子合署辦公,并建立省擔?;饘摌I小額貸款統一擔保和對貸款損失進行風險補償。
第八條創業人員可向具體承辦單位提出創業小額貸款申請。創業小額貸款每人不超過5萬元。
第九條創業人員向具體承辦單位提出創業小額貸款申請,經具體承辦單位推薦初審后,由創業人員向經辦農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填寫《云南省創業小額貸款申請審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貸款資料。具體承辦單位會同農村信用社組織對創業人員的誠信度和創業項目的真實性進行考察,對創業計劃,創業項目的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管理風險、財務風險等方面進行評估,提出項目實施和貸款審核意見,經縣級就業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進行擔保和貼息審查。農村信用社與創業人員簽訂借款合同后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第十條農村信用社是云南省實施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的金融服務機構。創業小額貸款擔保由云南省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與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簽訂統一擔保協議,明確擔保的范圍、內容和貸款額度,并根據工作任務情況將貸款額度逐級分配到各州(市)和縣(市、區)。農村信用社在額度范圍內開展創業小額貸款的放貸工作,省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授權各地就業經辦機構對擔保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創業小額貸款自發放后第四個月起以按月還款方式開始還款。
第十二條對創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項目)的創業小額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據實全額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展期和逾期貸款財政不予貼息。
第十三條經辦農村信用社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小額貸款應貼息金額,于每個季度結息日后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創業小額貸款貼息資金。
第十四條如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在合同期內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農村信用社按合同約定對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因借款人死亡、傷病喪失勞動力、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法院裁決難以執行等導致無法收回的,縣級農村信用社與就業經辦機構、財政部門會審初步確認,報州(市)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就業經辦機構、財政部門會審,由省農村信用聯社、省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財政廳共同確認貸款損失。經審批核銷的貸款損失,農村信用社承擔20%,州(市)和縣(市、區)政府各承擔10%,省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承擔60%。
第十五條具體承辦單位在創業成功人士、企業家、管理專家中選擇一批人員作為創業導師,為創業人員介紹創業導師,實行“一對一”的創業指導,通過上門指導、電話交流、社團組織等多種形式,幫助創業人員解決遇到的項目論證、市場分析、開業策劃、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工商聯、個私協會要發揮優勢,推薦創業導師,支持具體承辦單位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導師幫扶。
第十六條具體承辦單位要幫助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承辦單位在接到創業者提交的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交由創業人員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州(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由州(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后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個工作日內報州(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州(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自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并提出資金用款計劃、財政廳復核后,將資金撥付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一次性創業補貼資金撥給州(市)和縣(市、區)就業經辦機構,及時將一次性創業補貼資金交給申請者本人。
第十七條具體承辦單位要建立創業人員的個人信用檔案和創業小額貸款的還款、吸納就業人員等相關情況的臺帳,并協助經辦農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創業小額貸款。
第十八條各級就業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行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職責,承擔起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指導服務機構,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支持具體承辦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開展好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各地農村信用社要認真組織創業小額貸款的資金籌集,配合具體承辦單位進行貸前調查,負責審核具體承辦單位推薦的創業項目和貸款發放、收回,據實統計和上報相關數據和情況。
第十九條農村信用社對具體承辦單位所推薦借款人的創業小額貸款季度還貸率低于90%的,暫停具體承辦單位創業小額貸款業務,季度還款率提高到90%(含)后恢復辦理。
第二十條創業人員經過工商登記注冊后能夠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對承辦單位每幫助1人成功創業給予1600元的工作經費。工作經費實行包干負責,用于項目評審、信用認定、貸款回收、宣傳和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等與創業帶動就業相關的工作經費,兌現到基層的工作經費應不低于90%。對經辦創業小額貸款的農村信用社、擔保機構等有關部門給予獎補資金,具體按《云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工作考核獎補辦法〉的通知》(云財金〔2008〕118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年度目標任務,年初將創業工作經費的50%撥至省就業局,由省就業局根據目標任務分解,將預撥的創業工作經費撥給省級承辦單位。省就業再就業領導小組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建立省級承辦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貸免扶補”工作。實行月報和考核制度,承辦單位要按時填報《云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進度表》和《云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表》并及時反映工作情況。省財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省農村信用社會同省級承辦單位,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根據工作進度、考核情況核撥工作經費。
第二十二條辦公室對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創業小額貸款還貸率高于95%的省級承辦單位,次年全額兌現工作經費。對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按比例扣減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承辦單位要認真負責組織實施由省政府下達的創業計劃,將工作任務分解到基層,抓好落實,確保全年創業目標任務的完成。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協作,對鼓勵創業“貸免扶補”進行廣泛宣傳。省級承辦單位要建立月報制度,將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分解、月工作進度等情況報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各州(市)和縣(區、市)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建立鼓勵創業“貸免扶補”的聯席會議制度,支持具體承辦單位開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具體承辦單位要將年度工作任務、實施方案和工作進度報地方政府,具體承辦單位完成的創業目標任務統一計入當地政府的年度目標任務。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與《云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一并執行,國家和我省現行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繼續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關于印發云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農村信用社(辦事處)、工商業聯合會、總工會、團委、婦聯、個私協會: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若干意見》(云政發〔2009〕1號),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云政辦發〔2009〕60號)要求,我們制定了《云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的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云南省工商業聯合會
云南省總工會
共青團云南省委
云南省婦女聯合會
云南省個體私營經濟協會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