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是事業單位考試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模塊,而新法的內容往往是事業單位考試法律常識部分考查的熱點,所以各位考生只有與時俱進,才能戰無不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于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忌⒁狻睹穹倓t》的很多規定和《民法通則》是不一樣的,現在將一些高頻考點羅列,請考生在事業單位備考時予以重視。
一、增加綠色原則
《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有變化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三、監護人可以遺囑指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四、宣告死亡的申請人不再有順序限制
《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五、法人分類有變化
《民法總則》將法人分為:
(一)營利法人?!睹穹倓t》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二)非營利法人?!睹穹倓t》第八十七條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三)特別法人?!睹穹倓t》第九十六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六、民事法律行為概念有變化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將民事法律行為按其效力分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七、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變化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