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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徽音樂類專業統考考試說明(模塊八)
來源:易賢網 閱讀:1451 次 日期:2017-10-26 09: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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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性質和目的

安徽省普通高校藝術專業招生統考是全國普通高考的重要組成部分。本統考模塊適用于本科音樂學、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錄音藝術,專科現代流行音樂、作曲技術、音樂制作、鋼琴伴奏、鋼琴調律、音像技術、錄音技術與藝術、音樂教育等專業。

本統考旨在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科學、嚴謹的考試方法和手段,以達到對考生專業水平及素質進行客觀、準確評定的目的,為高校選拔音樂類人才提供基本依據。

二、考查要求

以高校音樂類專業選拔人才要求為標準,參照義務教育高中階段課程標準,考查考生的音樂聽覺能力、識譜視唱能力、演唱、演奏能力以及音樂理論基礎知識。

三、考試科目和分值

專業總成績滿分為210分,共五科,其中:

1.主項(聲樂或器樂)90分;

2.副項(聲樂或器樂)60分;

主、副項由考生在網上報名時自主選擇,選定后不可更改;

3.視唱(面試)20分;

4.練耳(筆試)30分;

5.基本樂理(筆試)10分。

四、考試內容和形式

(一)聲樂

1.考試目的

通過考生所演唱的曲目,測定考生演唱的基本能力與水平,以及對音樂的表現能力及嗓音條件等。

2.考試內容

考生在網上報名時必須填報演唱曲目兩首,考試時的演唱時間不超過5分鐘,何時停止演唱由考場評分組組長視情形而定,因被叫停而未完成演唱,不影響評分。

3.考試要求

(1)能夠運用良好的發聲方法進行演唱。

(2)能夠用較準確的語音(普通話、民歌方言、外國語言)演唱。

(3)伴奏一律采用標準CD音頻光盤(其它數據格式不負責播放),光盤由考生自備,若臨場考試時因格式問題不能播放,可以清唱,不影響評分。

4.考試形式

現場演唱。

(二)器樂

1.考試目的

通過考生所演奏的樂曲,測定考生演奏的基本能力與水平等。

2.考試內容

(1)樂器種類:中外各類樂器。

(2)考生在網上報名時必須填報演奏曲目兩首,考試時的演奏時間不超過5分鐘,何時停止演奏由考場評分組組長視情形而定,因被叫停而未完成樂曲演奏,不影響評分。

3.考試要求

(1)演奏流暢、準確,無不良演奏習慣及明顯失誤。

(2)能感悟音樂作品,準確把握音樂風格。

4.考試形式

現場演奏,不允許任何形式的伴奏;電子琴、合成器、雙排鍵等可以使用自動伴奏,但必須演奏一首不帶自動伴奏和任何預設音響的樂曲。

(三)視唱

1.考試目的

主要考查考生的音準感、節奏感、讀譜能力以及音樂表現能力。

2.考試內容

視唱曲3首,包含一首簡譜和兩首五線譜;調式:五聲體系調式、自然及和聲大小調式;五線譜的調號在一個升降號以內;節拍:2/4、3/4、4/4、3/8、6/8;節奏組合:附點、切分音、三連音等常見節奏類型;音域:小字組a到小字二組e之間。

3.考試要求

掌握各種常用音符、附點音符、休止符的時值和切分音、三連音、弱起節奏以及2/4、3/4、4/4、3/8、6/8等節拍;每條視唱演唱時音高、節奏準確,速度前后一致,富有音樂感。

4.考試形式

視譜即唱。電子文本試題,一人一卷;準備時間2分鐘左右;開始考試前由考試工作人員在鋼琴上給出該曲調的第一個音。

(四)練耳

1.考試目的

主要考查考生對于單音、音組、音程、和弦、調式音階、節拍、節奏、單聲部旋律及二聲部旋律等內容的聽辨能力。

2.考試內容

聽辨聽記單音、音組、音程、和弦、調式音階、節拍、節奏、單聲部旋律及二聲部旋律等。

單音聽記:有幾個順序給出的音,根據試卷要求,選擇正確的選項。

音組聽記:以自然音級為主,適當加入變化音,根據試卷要求,選擇正確的選項。

和聲音程聽辨聽記:聽辨音程性質,聽記音程音高。

和弦聽辨聽記:聽辨和弦性質,聽記和弦音高;和弦包括大、小、增、減四種三和弦,大小七、小小七、減小七、減七四種七和弦;一般在一升一降的大小調范圍內。

節奏聽辨聽記:根據錄音,按照試卷的要求答題;長度:4-12小節;節拍:2/4、3/4、3/8、4/4等;節奏組合包含常用附點音符、切分音、三連音和強休止符以及連線的運用等。

節拍聽辨:根據給定的旋律判斷節拍形式,一般為二、三、五等節拍。

調式音階聽辨:根據給定的旋律判斷調式音階;一般為五聲調式、自然、和聲或旋律大小調音階;調號一般在一個升降號范圍內。

單聲部旋律聽辨聽記:根據給定的單聲部旋律,選擇正確的選項完成樂譜;調性為一個升降號以內的大小調或五聲體系的各種調式;節拍:2/4、3/4、3/8、4/4、6/8;節奏:以常用形態為主。

二聲部旋律聽辨聽記:根據給定的二聲部旋律,選擇正確的選項完成樂譜;調性為一個升降號以內的大小調或五聲體系的各種調式;節拍:2/4、3/4、4/4;節奏:以常用形態為主。

3.考試要求

根據播放音響給出的試題,要求考生對聽到的音組、音程、和弦、節奏及旋律能正確判斷和聽辨聽記。

4.考試形式

閉卷考試,標準化試題,錄音播放試題,根據試卷要求,用規定的考試用筆在標準化機改答卷上完成答題。

5.考試時間:1小時(錄音播放完畢,考試即結束)。

(五)基本樂理

1.考試目的

主要考查考生所掌握的音樂基礎知識及其運用音樂基本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2.考試內容

音、音高與音律;五線譜記譜法(譜號與譜表、音符與休止符、拍子與節拍等);節奏與節拍及音值組合法;各類音程的構建及判斷;各類和弦的構建及判斷(三和弦、七和弦及其轉位);調式與調性(各類大小調式、教會調式、中國五聲性體系的各種調式;調號寫法和音階構成、首調唱名與固定唱名、調式中的音程與和弦及其解決、調關系與調式分析——包括關系大小調與同宮系統各調、同主音大小調與同主音民族調式、等音調、近關系調等);各種常用記號與術語(力度與速度記號與術語、省略記號、演奏與演唱記號、裝飾音記號及其他術語等);移調及五線譜與簡譜的互譯等。

題型:單項選擇題,所有試題均有四個選項,其中只有一個正確選項;包含理論型樂理基本知識試題和運用樂理知識的實際分析型試題,以考查考生的基礎知識和實際運用能力。

3.考試形式

閉卷考試,標準化試題,答題用規定的考試用筆在標準化答題紙上完成。

4.考試時間:1小時。

藝術類專業統考筆試科目考場規則

1. 請瀏覽考點院校網站(或考點院校招生辦網站)查詢考試安排相關信息。

2. 請考生按照考點要求提前到考點學校實地查看考場位置,并認真閱讀、學習考場外張貼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宣傳材料。

3. 考前40分鐘憑《身份證》、《準考證》在考場前門入口處排隊等候,依次進入考場,并在視頻監控下接受考試違禁物品檢查。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4. 除2B鉛筆、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手機等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含透明膠帶)、手表或其他計時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

5. 進入考場后,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面上,以備監考人員核驗。

6. 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粘貼本人條形碼,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座位號等。凡漏貼、錯貼條形碼,漏填、錯填信息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7. 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8. 遲到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9. 在與題號相對應的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10. 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11. 考試期間不允許上廁所。生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上廁所,經核實后,須由2名同性監考員全程監督。

12.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3. 考試全程電子監控,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教育部的相關規定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14. 考點的其它相關規定。

藝術類專業統考面試科目考場規則

1.請瀏覽考點院校網站(或考點院校招生辦網站)查詢考試安排相關信息。

2.考生應認真閱讀《考生誠信承諾書》的有關內容,嚴格遵守考試規則和紀律,自覺服從各項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3.考生按準考證中提示的考試開始時間,攜《準考證》和《身份證》提前30分鐘到指定地點候考,并按照計算機隨機分配的考場進入相應的候考區,由工作人員帶領進入考場待考。嚴禁遲到,逾期不到者視其為自動棄考。

4.考生在待考區內須保持安靜,聽從考場工作人員的安排,按序進入考場考試。

5.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等物品進入考場。

6.考生進場后可說出試題號及“我是今天的節目主持人”等固定話語,不得以任何形式通報姓名和準考號,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本人的身份,否則以違規處理。考試過程中不得提出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問題。

不得以違禁物品作為道具。

7.需要伴奏的科目考生按照考點要求自備伴奏音頻,因考生本人準備工作不足,造成伴奏光盤或盒帶不能正常伴奏的,一律取消伴奏表演。

8. 考試過程中評委可以根據考生考試情況隨時打斷,但不影響判分。

9.考生按考點考試流程要求完成全部科目考試后才可離開考場,否則將視為自動棄考,不再安排補考。全部科目考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離開考試區域,不得在考試區域附近逗留。

10. 考試全程電子監控,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教育部的相關規定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11. 考點的其它相關規定。

更多信息請查看美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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