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3.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4.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5.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6.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7.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8.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級別為“免二科”)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考部分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1. 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 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3.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4.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三) 根據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在報名時應向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按照《關于2001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0〕100號)文規定,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日期為2012年年底。
二、提交材料要求
1.《2012年度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考生從網上自行下載,用A4紙雙面打印,經單位審核蓋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證、學歷(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學歷報考的人員,還須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報名開始前半年內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證件照片2張,點貼在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所交照片須與上傳照片一致。
4.符合免試部分科目條件的考生還須提供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證書和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回,復印件均須使用A4紙,并加蓋驗印公章,由驗證人簽名。
考生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在報考階段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一經發現,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情節嚴重者,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各市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核由所在地考試管理機構負責。
更多信息請查看其他職業資格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