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文件江蘇省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蘇衛人〔201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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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委,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委,省有關單位:
根據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江蘇省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條件等4個條件的通知》(蘇職稱〔2017〕12號)精神,現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評審專業
2017年度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專業為118個(附后)。
衛生高級資格申報專業中增加中西醫結合內科、中西醫結合外科、中西醫結合婦科、中西醫結合兒科、地方病控制、消毒技術(技)6個專業。社區衛生高級資格申報專業中新增社區麻醉、社區(超聲、放射、心電)診斷2個 專業。
申報專業應與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實踐能力考核專業一致,另選專業報考的應符合《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實踐能力考核的通知》(蘇衛人〔2017〕11號)有關規定。
(一) 申報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專業,須提交相應類別的醫師執業證書或護士執業證書。其中,申報全科醫學專業的,醫師執業注冊范圍須為全科醫學;申報全科醫學(中醫類)的,醫師執業注冊范圍須為中醫全科;申報中西醫結合相關專業的人員,醫師執業注冊范圍須為中西醫結合。
(二) 非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衛生監督機構聘用人員原則上只能申報衛生管理專業。
二、專業實踐能力考核要求
2017年度全省衛生高級資格繼續實行專業實踐能力考核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
(一) 2016年省衛生高評委會確定的合格標準:各專業考核合格分數為60分(含全科醫學、全科醫學(中醫類)專業);申報評審社區專業而考核另選“非社區”相應專業的,合格分數為55分。2016年4月18-19日全省衛生高級資格專業實踐能力考核成績符合上述標準的,可作為 2017年申報衛生高級資格專業實踐能力考核的依據,未達上述標準的一律不得申報。
(二) 2017年4月22-23日全省衛生高級資格專業實踐能力
考核的成績,作為申報評審2017年衛生高級資格的要素之一。具體合格標準由本年度省衛生高評委會評審時確定。申報人員可參照2016年省衛生高評委會確定的標準酌情申報。
(三) 免考和先評后考對象按省衛生計生委蘇衛人〔2017〕11號文件執行,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晉升副主任醫師資格前到城鄉基層服務要求
根據江蘇省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工作的實施意見》(蘇衛醫政〔2015〕35號)要求,提交《江蘇省城市醫生到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情況鑒定表》,未開展服務或正在服務尚未滿規定時間的,不予申報。對提供虛假鑒定材料的個人或單位,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和通報批評等處理。本著積極推進、平穩過渡的原則,2017年底前,下列人員可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 對曾在衛生院(所)或一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滿1年的,可視同已完成基層服務的時間。
(二) 原省衛生廳辦公室《關于城市醫生晉升職稱前到基層醫院服務的補充意見》(蘇衛辦醫〔2012〕58號)規定的可短期或不需到城鄉基層醫療機構服務的人員,須提供由認定部門審核并出具的《江蘇省城市醫生晉升副高資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鄉基層醫療機構服務審核認定表》。目前因公正在國外學習無法到基層服務的及2016年部隊轉業、機關分流、外省引進等未能及時到基層服務的申報人員,可先評審,評審通過后完成規定服務時間單位方可聘任。
四、 其他材料要求
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專職從事醫院感染專業技術工作的申報人員,應提交醫院感染管理上崗證及院感指導、授課等相關證明材料。
論文、專題報告和業務報告將統一委托檢測機構使用“中國知網文獻檢測系統”進行學術相似性檢測,具體文字復制比要求由高評委會研究確定。
申報人員的學歷(學位)、任職(專業)年限、論文(專著)、病案、獎項、科研課題(含批文、鑒定、結題)等要素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
五、 申報程序、時間要求
2017年申報工作采用網上申報方式進行,申報人員在系統內提交所有材料,除《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外,不再提交其他紙質材料。
具體程序為:申報人員網上申報并提交材料、單位公示、單位或主管部門確認審核、衛生計生與人社部門逐級審核。
(一)個人申報(時間為2017年7月3日至8月3日)
申報人員登錄江蘇衛生人才網(wwwjswsrccomcn)“衛生高級資格申報入口”,根據系統提示進行網上注冊申報,按要求上傳相應材料。8月3日24:00后申報系統關閉,逾期不再接受補報、信息修改和材料補充。
1、 申報人員對照本通知要求,根據“申報人員提交材料注釋”(詳見江蘇衛生人才網)和系統提示,將申報材料原件掃描或拍照,制作成PDF文件分類上傳。上傳材料可在線預覽,申報人員對本人所填信息及上傳附件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清晰度負責。
2、 網上申報及上傳材料完畢后,申報人員導出并打印《申報
表》一式三份,并攜帶相關原件材料,至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
論文、病案、專題報告、業務報告、護理和社區衛生專業技術工作完成情況表及附件材料,由單位負責審核真實性,現場確認時不需提供。
3、 申報人員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可溯源,省衛生計生委將統一組織對送審論文原始資料來源、城市醫生到城鄉基層服務等材料進行核查。凡核查證實材料不實的,個人弄虛作假的,按資格條件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條款處理,并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系統,作為自然人信用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 單位公示(7天)
申報人員完成網上申報后,在系統提交頁面導出《2017年度江蘇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員情況公示表》,交單位人事部門公示7天,對公示中反映的有關問題單位要及時核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 確認審核(時間為2017年7月3日至8月17日)
縣級及以下單位申報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申報表》和相關材料原件,到縣(市、區)衛生計生委進行確認。市級及以上單位申報人員到單位或主管部門確認。逾期未確認視為放棄申報。
工作人員對照原件,逐一審核網上提交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清晰可辨,并確認申報信息,在《申報表》相應欄目內簽名。經人社部門復核并在《申報表》上蓋章。申報條件不符或材料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通過。
申報人員確認時應提供以下原件材料:
1、 學歷(學位)證書;
2、 申報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專業的人員,應提交醫師資格證書、執業證書或護士執業證書;
3、 現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或聘書(文);
4、 業績、成果、獎勵等材料;
5、 城市醫生晉升副主任醫師資格應提交《江蘇省城市醫生到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情況鑒定表》,不需服務或視同下基層人員應提供相應材料;
6、 破格晉升人員應提供符合破格條件相應證明材料;
7、 其他提交的材料原件。
(四) 設區市審核(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7日)
各設區市申報材料應經市衛生計生委、人社局審核,并在申報表上蓋章。試點省管縣(市)仍按原渠道提交。
(五) 省級終審
省衛生計生委、省人社廳對申報材料進行終審后,提交高評委會。
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要為不具備條件的申報人員提供網上填報的環境,并幫助解決在網上填報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職稱申報工作的培訓、指導、監督、檢查,落實責任制,嚴格條件,規范程序,切實做好2017年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工作。
附件:
1、 江蘇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類別一覽表
2、 《關于印發江蘇省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條件等4個條件的通知》(蘇職稱〔2017〕12號)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江蘇省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6月15日(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江蘇省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精通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系統掌握相關學科知識,及時跟蹤并掌握國內外本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根據國家和本地區專業發展的需要,確定專業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豐富的工作實踐經驗,對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有獨創的見解和精湛的技術,工作業績顯著,取得重大(要)價值的臨床技術或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出版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學術造詣較高,有組織、指導本專業全面業務工作和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是本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受聘在醫療或公共衛生機構,已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與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類別相同的醫療、預防、藥學、護理、醫技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退休人員可以申報評審。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作為其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的體現,不作為改變其退休工資福利等各項待遇的依據。
第三條 評價方式
衛生高級資格實行專業實踐能力考核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
第二章 申 報 條 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年度考核結果均在合格(稱職)以上,醫德考評結果均在合格以上。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并延遲相應年限,延遲時間從受處分次日開始計算: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受警告處分或定性為四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定性為三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或定性為二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親屬財物行為受到查處或定性為一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4年以上;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延遲5年以上。
第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獲得多項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其中至少有1項為市(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及相應獎項);
(三)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項或多項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及相應獎項)。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以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衛生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課時、學分要求。
第三章 評 審 條 件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醫學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能分析國內外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發展趨勢,在本專業領域內有獨創的見解。是本學科的學術技術帶頭人。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以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規定的臨床或業務工作量(參照原人事部、衛生部制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對于受聘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兼聘管理等崗位的人員申報衛生高級資格,其衛生專業技術業務工作量可酌情減輕;
(二)有豐富的本專業疾病診治經驗或較強的業務能力,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和對本專業業務工作有全面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有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有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能對本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授課和培養主治(管)醫(藥、護、技)師以上或協助培養研究生的經歷;
(四)具有跟蹤本專業先進水平及獨立承擔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據本專業的發展提出課題,并有課題設計、組織和總結的能力。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期間,出版、發表本專業有學術價值的著作、論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號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2篇以上。
(二)出版本專業專著(主編、副主編)2部以上或撰寫本專業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20萬字以上)1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申報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應提交第三至九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一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江蘇省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相關學科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已開展應用的理論和技術,能將最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獨立處理本專業較復雜疑難問題和解決較重大技術問題,工作業績較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技術或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出版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培養衛生技術人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受聘在醫療或公共衛生機構,已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與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類別相同的醫療、預防、藥學、護理、醫技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退休人員可以申報評審。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作為其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的體現,不作為改變其退休工資福利等各項待遇的依據。
第三條 評價方式衛生高級資格實行專業實踐能力考核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
第二章 申 報 條 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年度考核結果均在合格(稱職)以上,醫德考評結果均在合格以上。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并延遲相應年限,延遲時間從受處分次日開始計算: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受警告處分或定性為四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定性為三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定性為二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親屬財物行為受到查處或定性為一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4年以上。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延遲5年以上。
第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衛生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課時、學分要求。
第三章 評 審 條 件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應專業、學科的理論和技術,了解國內外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發展趨勢,并對本專業領域內的疑難問題有研究能力。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規定的臨床或業務工作量(參照原人事部、衛生部
制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對于受聘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兼聘管理等崗位的人員申報衛生高級資格,其衛生專業技術業務工作量可酌情減輕;
(二)有較豐富的本專業疾病診治經驗或較高的技術操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問題和對本專業業務工作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導和帶教本專業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能對本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授課或協助指導研究生的經歷;
(四)掌握科研選題、課題設計及研究方法;能結合工作實際提出課題,開展科研工作,并進行課題總結;
(五) 城市醫生晉升副主任醫師前須按規定在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完成規定服務時間。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后,出版、發表本專業有學術價值的著作、論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號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1篇以上;
(二)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第四章 破 格 條 件
第十條 學歷破格條件
大學??飘厴I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6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級政府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
(二)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三)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的主要組織、完成者(前三名),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五)市(廳)級有資金匹配的本專業科研課題的組織、完成者(前三名),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六)獲得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學新技術引進一等獎或二等獎第1名。
第十一條 資歷破格條件
本科及以下學歷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獎項(及相應獎項);
(二)獲得多項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其中至少有1項為市(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申報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應提交第三至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
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附 錄
一、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精通:深刻的研究,透徹理解,應用嫻熟。
2、系統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3、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4、論文:指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醫學類或相關專業期刊(包括連續型電子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文章,不包括個案報道、綜述和譯文。
5、專著:指取得統一書號“ISBN”,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科普、教材、論文匯編類等不在此列。
6、科技進步獎(及相應獎項):指政府頒發的科技進步獎、成果獎、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等獎勵項目。
7、表彰:指政府授予的勞動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門參與的系統先進工作者綜合表彰等。
8、省(部)級:指國家各部委和省級政府。
9、市(廳)級:指省轄市和省級業務主管廳(局)。
二、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 年度考核、醫德考評
申報人員應提交現資格聘用以來近5年的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登記表;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應提交現資格聘用以來近5年的《醫務人員醫德考評表》。
2、學歷(學位):
晉升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應具備國家教育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可,列入國民教育系列的本專業或相應專業的學歷(學位),未納入衛生計生部門報考名錄的學校頒發的學歷、各種培訓班頒發的結業證書或專業證書不得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學歷依據。
對大學普通班畢業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按照國家教委辦公廳和人事部辦公廳1993年4號文件精神,只要符合申報條件,可以按有關規定申報、評審。
軍隊院校面向社會招生培養、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臺)院校取得的專業學歷(學位),應是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申報有執業醫師資格要求的專業,應提交醫學類(不含基礎醫學類)專業學歷(學位)證書。
初始學歷為臨床醫學類畢業專業,后學歷獲得境外臨床專業類哲學博(碩)士學位,且所學課程與臨床工作相關,其博(碩)士學位可作為報考衛生高級專業資格的學歷依據。
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現從事臨床醫學檢驗診斷工作,晉升臨床醫學檢驗診斷類專業,須提供申報專業的低一級資格。初始學歷為臨床醫學檢驗學、臨床醫學等專業,后學歷為基礎醫學類、臨床醫學檢驗技術等專業的,可作為報考臨床醫學檢驗類專業的學歷依據。
申報藥學類的專業,原則上應提供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學歷(學位),如初始學歷為藥學或中藥學,后學歷為藥理學、藥物制劑、中藥制劑、應用藥學、藥物分析、藥物化學等專業的,可作為申報藥學高級資格的學歷依據。
申報有護士執業資格要求的專業,應提交護理或助產專業學歷證書。對2008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施行之前入學,參加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取得臨床醫學類畢業專業的學歷可作為申報護理高級資格的依據。
申報醫技類的專業,應提供醫技類“相近專業”畢業學歷(學位);2008年(含)之后入學并取得學歷的人員,須提供“相應專業”的學歷(學位)。
3、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后參加本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對后繼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從事衛生技術工作(含計算工齡的“赤腳醫生”經歷)起計,對脫產學習時間應:本科及以下按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本專業碩士研究生減1年,本專業博士研究生不減。
4、任職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聘任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脫產學習期間,單位未聘任的按全脫學習年限減除;單位續聘的,其任職年限的減除,可參照后繼學歷脫產學習的專業工作年限計算。
5、論文:申報人員提供的論文發表時間必須是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至評審的上一年年底止。晉升正高級資格論文發表的起算時間可從取得副高級資格當年起算。所有雜志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錄用證明不能作為送審論文或送審論文的依據。
申報臨床、中醫、口腔、護理類專業的,提交的論文應是臨床診療、臨床護理的專業論文,實驗及基礎性研究論文不作為申報上述專業高級資格的評審論文。
6、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
申報人員提供《任現職以來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情況表》,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申報臨床類人員:設病床的臨床類專業申報人員,應提交任現職以來本人主治的病案3份;不設病床的臨床類專業或長期在門診工作的人員也可提交專題報告2份。
申報護理類人員:提交《任現職以來臨床護理人員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情況表》,并按日常專業技術工作量、臨床工作能力、護理教學能力、護理科研能力、學術地位提交相關附件材料。
申報藥學、醫技類人員:提交反映本人在任現職期間解決本專業疑難復雜問題和最高業務水平的專題報告2份。
專題報告應附5份與報告內容相關的佐證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診療記錄單、報告單、原始數據報表等。其中放射醫學(醫學影像)專業提交影像診斷報告單;超聲醫學專業提交超聲圖文報告;麻醉專業提交麻醉術前計劃書及相對應的麻醉記錄單;藥學類專業提交藥學服務(如藥物用量監測和合理用藥評估、用藥規范、藥品ADR監測分析,院內外用藥會診或疑難病歷討論等)等有關材料。
7、海外高層次人才和留學歸國人員: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留學歸國人員可不受職稱、資歷條件限制,根據本人實際水平、能力和業績成果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但專業實踐能力考核必須達到規定要求,申報有執業資格要求專業的,必須提供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8、機關流動人員: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比照企事業單位內同類人員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9、調入人員:調入我省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其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衛生高級資格及專業工作年限予以認可。
2001年6月12日以后,取得省外頒發的地方衛生中級資格證書人員需通過國家相應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10、平轉人員:從非衛生系列平轉到衛生系列的,須具有低
一級衛生資格,且衛生資格須聘任滿3年。衛生系列專業(醫、藥、護、技、衛管)之間平轉的,原則上應取得申報專業相應的專業學歷;平轉后晉升的,須聘任現申報專業的低一級資格。相同級別資格的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11、衛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
衛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參照同級別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條
件申報評審。晉升人員應提供衛生管理類“相近專業”畢業學歷(學位)。
平轉人員應具有衛生(醫、藥、護、技)專業資格,且取得衛生管理類專業或衛生類專業學歷(學位)。非國民教育的黨校(行政學院)學歷不作為申報的學歷依據。
從事衛生管理工作且具有衛生高級資格的人員,可直接平轉衛生管理專業高級資格。
晉升人員須聘任申報專業的低一級資格,其中平轉后晉升的人員相同級別資格的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通過衛生管理組評審獲得的衛生類資格,可以視為晉升衛生管理資格的低一級資格。
12、社區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可直接申報社區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但不可直接申報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
13、本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以上的概念均含本標識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
14、本條件中所涉及的獎項、表彰、榮譽等,均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5、本條件所提“市”指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16、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通過考試、答辯及高評委專家評審認定。
江蘇省社區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精通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系統掌握相關學科知識,熟悉國內外本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能根據本地區專業發展的需要,確定本專業研究方向;有豐富的社區衛生工作實踐經驗,對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有深刻的見解和較強的處理能力,社區衛生工作業績顯著,取得一定價值的臨床技術或研究成果;有組織、指導本專業全面業務工作和培養專業人才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受聘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二級醫院(由鄉鎮衛生院升格并參與開展“六位一體”服務的)等醫療衛生機構。門診部(所)、醫務室,農墾以及社會資本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參照執行。
退休人員可以申報評審。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作為其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的體現,不作為改變其退休工資福利等各項待遇的依據。
第三條 評價方式社區衛生高級資格實行專業實踐能力考核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
第二章 申 報 條 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含社區,下同)后,年度考核結果均在合格(稱職)以上,醫德考評結果均在合格以上。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并延遲相應年限,延遲時間從受處分次日開始計算: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受警告處分或定性為四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定性為三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或定性為二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親屬財物行為受到查處或定性為一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4年以上。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延遲5年以上。
第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相應獎項)或獲得多項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其中至少有1項為市(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衛生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課時、學分要求。
第三章 評 審 條 件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系統掌握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規定的臨床或業務工作量(參照原人事部、衛生部
制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對于受聘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兼聘管理等崗位的人員申報衛生高級資格,其衛生專業技術業務工作量可酌情減輕;
(二)有豐富的本專業疾病診治經驗和較強的業務能力,在全方位開展健康促進、疾病防治、康復、社區護理等方面取得有豐富經驗,有較強的社區衛生工作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有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有帶教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能對本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授課;
(四)具有跟蹤本專業先進水平及獨立承擔科研工作的能力,
能根據本專業的發展提出課題,并有課題設計、組織和總結的能力。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申報社區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應提交第三至八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江蘇省社區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相關學科知識,較全面了解本專業國內外已開展應用的理論和技術,能將最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社區衛生實踐經驗,能獨立處理本專業較復雜疑難問題和解決較大技術問題,社區衛生工作業績較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技術或研究成果;有指導和培養中級衛生技術人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受聘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二級醫院(由鄉鎮衛生院升格并參與開展“六位一體”服務的)等醫療衛生機構。門診部(所)、醫務室,農墾以及社會資本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參照執行。
退休人員可以申報評審。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作為其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的體現,不作為改變其退休工資福利等各項待遇的依據。
第三條 評價方式
社區衛生高級資格實行專業實踐能力考核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
第二章 申 報 條 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年度考核結果均在合格(稱職)以上,醫德考評結果均在合格以上。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并延遲相應年限,延遲時間從受處分次日開始計算: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受警告處分或定性為四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定性為三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或定性為二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親屬財物行為受到查處或定性為一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4年以上。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延遲5年以上。
第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學??飘厴I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或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6年以上。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衛生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課時、學分要求。
第三章 評 審 條 件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在某一學科領域有所專長。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規定的臨床或業務工作量(參照原人事部、衛生部
制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對于受聘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兼聘管理等崗位的人員申報衛生高級資格,其衛生專業技術業務工作量可酌情減輕;
(二)有豐富的社區本專業疾病診治經驗或較強的技術操作能力,在全方位開展健康促進、疾病預防、診療、康復、社區護理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具有一定的基層衛生保健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能主持社區本專業的業務討論,為住院醫師、進修醫生授課;
(四)有較強的科研意識和能力,能承擔科研課題或擔任科研課題的主要合作者或協作者,能進行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操作問題的研究。
第四章 破 格 條 件
第九條 學歷破格條件
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6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級政府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
(二)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三)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市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的主要組織、完成者(前三名),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五)縣級有資金匹配的本專業科研課題的組織、完成者(前三名),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六)獲得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學新技術引進一等獎或二等獎第1名。第十條 資歷破格條件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獎項(及相應獎項);
(二)獲得多項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其中至少有1項為市(廳)級科技進步一等獎。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申報社區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應提交第三至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二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附 錄
一、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精通:深刻的研究,透徹理解,應用嫻熟。
2、系統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3、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4、科技進步獎(及相應獎項):指政府頒發的科技進步獎、成果獎、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等獎勵項目。
5、表彰:指政府授予的勞動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門參與的系統先進工作者綜合表彰等。
6、省(部)級:指國家各部委和省級政府。
7、市(廳)級:指省轄市和省級業務主管廳(局)。
二、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年度考核、醫德考評
申報人員應提交現資格聘用以來近5年的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登記表;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應提交現資格聘用以來近5年的
《醫務人員醫德考評表》。
2、學歷(學位):
晉升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應具備國家教育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可,列入國民教育系列的本專業或相應專業的學歷(學位),未納入衛生計生部門報考名錄的學校頒發的學歷、各種培訓班頒發的結業證書或專業證書不得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學歷依據。
對大學普通班畢業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按照國家教委辦公廳和人事部辦公廳1993年4號文件精神,只要符合申報條件,可以按有關規定申報、評審。
軍隊院校面向社會招生培養、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
澳、臺)院校取得的專業學歷(學位),應是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
(學位)。
申報有執業醫師資格要求的專業,應提交醫學類(不含基礎醫學類)專業學歷(學位)證書。
初始學歷為臨床醫學類畢業專業,后學歷獲得境外臨床專業類哲學博(碩)士學位,且所學課程與臨床工作相關,其博(碩)士學位可作為報考衛生高級專業資格的學歷依據。
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現從事臨床醫學檢驗診斷工作,晉升臨床醫學檢驗診斷類專業,須提供申報專業的低一級資格。初始學歷為臨床醫學檢驗學、臨床醫學等專業,后學歷為基礎醫學類、臨床醫學檢驗技術等專業的,可作為報考臨床醫學檢驗類專業的學歷依據。
申報藥學類的專業,原則上應提供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學歷(學位),如初始學歷為藥學或中藥學,后學歷為藥理學、藥物制劑、中藥制劑、應用藥學、藥物分析、藥物化學等專業的,可作為申報藥學高級資格的學歷依據。申報有護士執業資格要求的專業,應提交護理或助產專業學歷證書。對2008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施行之前入學,參加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取得臨床醫學類畢業專業的學歷可作為申報護理高級資格的依據。
申報醫技類的專業,應提供醫技類“相近專業”畢業學歷(學位);2008年(含)之后入學并取得學歷的人員,須提供“相應專業”的學歷(學位)。
3、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后參加本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對后繼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從事衛生技術工作(含計算工齡的“赤腳醫生”經歷)起計,對脫產學習時間應:本科及以下按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本專業碩士研究生減1年,本專業博士研究生不減。
4、任職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聘任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脫產學習期間,單位未聘任的按全脫學習年限減除;單位續聘的,其任職年限的減除,可參照后繼學歷脫產學習的專業工作年限計算。
5、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
申報人員應提供《任現職以來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情況表》,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設病床的臨床類專業申報人員,應提交任現職以來本人主治的病案3份。
申報人員須提交反映本人任現職期間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體業務工作中發揮作用情況,體現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業務水平的業務報告2份。
業務報告應附5份與報告內容相關的佐證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診療記錄單、報告單、原始數據報表等。其中社區(超聲、放射、心電)診斷專業提交影像診斷報告單、超聲圖文報告等;社區麻醉專業提交麻醉術前計劃書及相對應的麻醉記錄單;社區藥學類專業提交藥學服務(如藥物用量監測和合理用藥評估、用藥規范、藥品ADR監測分析,院內外用藥會診或疑難病歷討論等)等有關材料。
6、海外高層次人才和留學歸國人員: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留學歸國人員可不受職稱、資歷條件限制,根據本人實際水平、能力和業績成果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但專業實踐能力考核必須達到規定要求,申報有執業資格要求專業的,必須提供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7、機關流動人員: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比照企事業單位內同類人員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8、調入人員:調入我省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其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衛生高級資格及專業工作年限予以認可。
2001年6月12日以后,取得省外頒發的地方衛生中級資格證書人員需通過國家相應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9、 平轉人員:從非衛生系列平轉到衛生系列的,須具有低一級衛生資格,且衛生資格須聘任滿3年。衛生系列專業(醫、藥、護、技、衛管)之間平轉的,原則上應取得申報專業相應的專業學歷;平轉后晉升的,須聘任現申報專業的低一級資格。相同級別資格的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10、社區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可直接申報社區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但不可直接申報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
11、本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以上的概念均含本標識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
12、本條件中所涉及的獎項、表彰、榮譽等,均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3、本條件所提“市”指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14、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通過考試、答辯及高評委專家評審認定。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