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 巖土工程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工程建筑工程結構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筑城鎮建設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橋梁工程鐵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城市道路及機場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建筑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物河流泥沙與治河工程水工結構工程港口及航道工程港口水工建筑海岸與海洋工程 |
相近專業 | 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 | 煤田地質勘查地質礦產勘察采礦工程探礦工程礦井建設鉆井工程地球化學與勘查應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礦場地球物理石油地質勘察環境工程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力學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海岸與海洋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港口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
相近專業 | 船舶與海洋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土木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物河流泥沙與治河工程水工結構工程建筑工程結構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筑城鎮建設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橋梁工程鐵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城市道路及機場工程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工程農業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結構工程、水工建筑力學、水利水電、水電站水文與水資源利用、水利規劃、水能利用、陸地水文、水力學及河流海岸動力學、河流力學及治河工程、水文氣象、水庫經濟、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農田水利工程、機電排灌工程、農村水電站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相近專業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船舶與海洋工程土木工程工程力學交通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勘查工程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給水排水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與海洋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結構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給排水工程、橋梁工程、農業建筑及環境工程沙漠治理、風景園林、土地與環境、環境監測、生態學與環境生物學、林學、環境科學、農學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地質工程、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工程、巖土工程工程管理、工程力學、水利經濟、技術經濟金屬結構、機械制造及工藝設備、起重運輸與工程機械、水利水電動力工程、水電站動力設備、水力機械、水利機械、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電氣技術、工業自動化、自動控制、水電站自動化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1、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2、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學專業在“參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報名時提交在校學習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課程設置表”(由原畢業院校出具),經所在單位核實并提出符合“本專業”、“相近專業”、“其他專業”的意見后,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審核確認。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
暖通空調 | 本專業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城市燃氣工程 |
相近專業 | 國防工程內部環境與設備飛行器環境與生命保障工程 | 飛行器環境控制與安全救生 |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安全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制冷與低溫技術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動 力 | 本專業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熱力發動機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熱能工程與動力機械(含鍋爐、渦輪機、壓縮機等)熱能工程制冷與低溫技術能源工程工程熱物理水利水電動力工程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城市燃氣工程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化工工藝化學工程與工藝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相近專業 | 飛行器設計與工程飛行器動力工程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油氣貯運工程 | 空氣動力學與飛行力學飛行器動力工程化工設備與機械石油天然氣貯運工程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給水排水 | 本專業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相近專業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注冊電氣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高電壓與絕緣技術電氣技術(部分)電機電器及其控制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相近專業 | 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工業自動化自動化自動控制液體傳動及控制(部分)飛行器制導與控制(部分)電子工程信息工程應用電子技術電磁場與微波技術廣播電視工程無線電技術與信息系統電子與信息技術通信工程計算機通信計算機及應用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注冊化工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化工工藝 |
高分子化工、精細化工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生物化工(部分) | ||
工業分析 | ||
電化學工程 | ||
工業催化 | ||
石油工程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
復合材料(部分)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 無機非金屬材料 | |
硅酸鹽工程 | ||
復合材料(部分) | ||
制藥工程 | 化學制藥 | |
制藥工程 | ||
生物制藥 | ||
中藥制藥 | ||
輕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
制槳造紙工程 | ||
染整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
糧食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
煙草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部分) | |
生物化學工程(部分) | ||
發酵工程 | ||
其他 | 如林產化工等 | |
相近專業 |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 化工機械與設備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環境監測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其他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注冊環保工程師新舊專業參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環境監測環境規劃與管理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農業環境保護 |
環境科學 | 環境科學環境學生態學與環境生物學 | |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農村能源開發與利用 | |
農業資源與環境 | 土壤與農業化學 | |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 | 資源環境區劃與管理 | |
相近專業 |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城市燃氣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熱能工程與動力機械熱能工程能源工程工程熱物理 |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與工藝化學工程化工工藝 | |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 化工設備與機械 |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安全工程 |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 機械設計及制造流體傳動及控制設備工程與管理機械制造工藝與設備機械電子工程 |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3年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2、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學專業在“參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報名時提交在校學習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課程設置表”(由原畢業院校出具),經所在單位核實并提出符合“本專業”、“相近專業”、“其他專業”的意見后,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審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