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 專 業 | 水利水電工程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農業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 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施 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結構工程、水工建 筑力學、水利水電、水電站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水利規劃、水能利用、 陸地水文、水力學及河流海岸動力學、河流 力學及治河工程、水文氣象、水庫經濟、水 利水電工程移民 農田水利工程、機電排灌工程、農村水電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相 近 專 業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船舶與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學 交通工程 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 勘查工程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給水排水工程 熱能與動力工程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與海洋工程、工 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結構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給排水工程、橋梁工程、農 業建筑及環境工程 沙漠治理、風景園林、土地與環境、環境監 測、生態學與環境生物學、林學、環境科 學、農學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地質工程、水 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工程、巖土工程 工程管理、工程力學、水利經濟、技術經濟 金屬結構、機械制造及工藝設備、起重運輸 與工程機械、水利水電動力工程、水電站動 力設備、水力機械、水利機械、電力系統及 其自動化、電氣技術、工業自動化、自動控 制、水電站自動化 |
其他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1、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2、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學專業在“參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報名時提交在校學習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課程設置表”(由原畢業院校出具),經所在單位核實并提出符合“本專業”、“相近專業”、“其他專業”的意見后,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審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