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國音樂學院本科招生章程
來源:中國音樂學院 閱讀:1088 次 日期:2017-06-29 15: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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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中國音樂學院。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翔路1號。上級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辦學層次、類型及性質:本科,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藝術院校。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國音樂學院本科畢業證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我校組建本科招生委員會,由院長、主管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校友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作為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本科招生委員會根據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本科招生政策與規定,依法招生。本科招生委員會設有監察席位。設本科招生常務委員會為本科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科招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本科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和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分別負責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和本系本科招生考試工作。

第六條 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市教委下達的年度本科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招生來源計劃;

3.組織學校本科招生專業考試,寄發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報送專業考試合格名單;

4.組織開展本科招生咨詢宣傳工作;

5.實施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6.履行高校本科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7.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八條 我校面向全國招生,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文理兼招。年度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為準。各招考方向計劃如下:

系別 專業(招考方向) 學制 招生計劃
音樂學系 音樂學(音樂學理論方向) 五年 15
音樂科技系 音樂學(音樂聲學/樂器學/錄音與擴聲方向) 四年 12
音樂學(電子音樂創作與制作方向) 五年 3
音樂教育系 音樂學(音樂教育方向) 四年 36
藝術管理系 音樂學(藝管方向) 四年 25
作曲系 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方向) 五年 20
聲樂歌劇系 音樂表演(中國聲樂方向) 五年 30
音樂表演(演唱(美聲唱法)方向) 五年 30
國樂系 音樂表演(中國樂器演奏方向) 四年 62
鋼琴系 音樂表演(鋼琴方向) 四年 15
音樂表演(電子管風琴方向) 四年 2
管弦系 音樂表演(管弦樂器演奏方向) 四年 60
指揮系 音樂表演(指揮方向) 五年 5

音樂教育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分配如下:

考場號 招生計劃
考場一 12
考場二 12
考場三 12

中國樂器演奏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分配如下:

樂器名稱 招生計劃
竹笛 4
打擊樂 4
管子/嗩吶 3
3
二胡 16
板胡 3
琵琶 8
三弦 3
阮/柳琴 3
古箏 7
揚琴 5
古琴 2
箜篌 1

管弦樂器演奏招考方向招生計劃分配如下:

樂器名稱 招生計劃
小提琴 12
中提琴 6
大提琴 6
低音提琴 5
豎琴 2
長笛 5
雙簧管 3
單簧管 3
巴松 3
薩克斯管 2
小號 3
圓號 3
長號 3
大號 1
打擊樂 3

第九條 我校本科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條 錄取原則

1.專業考試合格且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達到我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按專業考試排名順序依次錄取。其中,報考藝管招考方向的考生,文化課考試外語科目成績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

2. 我校藝術類招生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制訂細化的相關招生辦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我校按照國家規定和北京市相關規定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三條 我校本科招生咨詢電話:010-64887367,本科招生網站:http://www.ccmusic.edu.cn/subsite/bkzs/,電子郵箱:zhaosheng@ccmusic.edu.cn。監察舉報受理電話:010-64887055。

第十四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國音樂學院。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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