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xx《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蘇煙黨字(1999)第26號省局黨組關于《××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試行)的通知》和《××市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我局(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工作,規范黨員干部行為,增強全體職工的廉政勤政意識和責任感,形成黨政齊動手,紀檢和職能部門緊密配合,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全體黨員干部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工作生動局面,結合本局(公司)的工作實際,特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第一條,黨風廉政責任制是進一步規定黨政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必須履行職責的制度,我局(公司)黨政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實行逐級廉政責任考核制,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第二條,黨政組織負責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一把手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副職負有相應的重要領導責任。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對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對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對分管部門領導干部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三條,局(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對全局(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所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四條,加強行政管理,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⒈不準違反規定分房、購房、建房和用公款裝修住房。
⒉不準超標準接待來客,嚴格控制陪餐人數,禁止鋪張浪費。
⒊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宴請,不準用公款私請。
⒋不準違反規定購買和換乘進口豪華小轎車,不要購買、換乘排氣量大于2.5升的國產小轎車。
⒌不準在下屬單位或有業務來往的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⒍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用名義占用公物。
⒎嚴禁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游。
⒏不準亂采亂購物品,一般物品均有辦公室統一扎口辦理,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物品,由職能部門寫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購買。
⒐單位基建工程、裝璜等不得個人說了算或讓親戚朋友承包,要采取公開招標、議標,必須堅持集體研究決定,并加強基建工程項目管理,嚴格執行審計、驗收制度,杜絕高估冒算,保證項目質量,嚴禁基建中有謀私行為。
⒑不準私立“小金庫”,一切經濟往來帳要納入財務收支。
⒒不準私分和濫發錢物。
⒓不準對來信來訪和群眾舉報無故不辦、不查,并要建立登記、領導批辦、承辦結果的工作制度。
⒔不準個人侵占和挪用單位在工作業務往來中的回扣費、好處費、貴重禮品禮金。所收錢物要上交辦公室入帳管理。
⒕不準公車私用,不準用公車接送子女上學,不準私自駕車外出和用公車自學開車。
⒖嚴格執行通訊費用報銷制度和按規定配置手機。
⒗領導干部不準個人私自經商辦企業,不準以家屬和親友名義經商辦企業。
第五條,進一步加強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提醒制度
和提撥任用干部進行廉政鑒定制度,嚴格按照規定選撥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⒈不準以其它形式代替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⒉不準違反組織程序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⒊不準個人決定干部的任免,不得以個人好惡處理人事關系。
⒋不準未經考察和上級同意隨意調進干部。
⒌不準領導將配偶或直系親屬安排在本單位工作。
⒍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⒎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等活動。
⒏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
⒐不準在干部選撥任用中封官許愿,打擊報復及營私舞弊。
⒑不準拒不執 /> --> 人以上辦案制度,市場檢查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證件,查扣卷煙必須開具罰沒收據,堅持兩人以上兌現舉報人獎金制度,手續完備。
第七條,規范業務經營,加強網絡建設,制止“體外循環”,卷煙銷售如實入帳,經營利潤如實反映,在卷煙購銷業務中不發生以權、以煙違紀行為。
⒈不準以煙謀私,以權謀私。
⒉不準在自已家里洽談業務,簽證協議或合同。
⒊不準批供卷煙單人簽字,實行雙人簽字制度,公司適銷貨源要全部進網銷售。不適銷貨源有序外銷。
⒋不準違反規定擅自確定卷煙價格,卷煙價格一律由定價小組集體確定。
⒌不準在業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難以拒絕的要如實上交,不得占為已有。
⒍不準私自以公司名義為外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⒎不準經營利潤“體外循環”,卷煙的購進和銷售做到商品如實入帳,實際價格在公司帳上如實表明,經營利潤如實反映。
⒏不準為系統外單位、個人違章購進卷煙提供任何條件,包括出借帳戶、合同、準運證、介紹信、工作證、資金等。
⒐“多種經營”不準在立項、投資、進人等方面個人說了算,必須堅持集體研究。
⒑公司在職人員不準在“多種經營”企業和批發部領取補貼和獎金。
⒒不準“多種經營”企業違反規定經營卷煙批發。
⒓不準公司職工到下伸批發部吃拿卡要、報銷單據和接受任何禮品、禮金。
第八條,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使企 業的經濟活動有序、有章,財務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現代化,促進企業經濟效益不斷提高。
⒈不準違反財經紀律。
⒉不準做假帳、帳外帳。
⒊不準拖欠稅金。
⒋不準報銷超越審批權限的發票。
⒌不準挪用公款或未經批準借款。
⒍不準干部、職工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⒎不準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⒏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檔消費娛樂活動。
⒐不準出現因工作失誤被審計機關罰款的現象。
⒑不準泄露審計中的機密事項。
⒒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第九條,責任追究:
各科室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的,輕者批評教育,實行戒勉談話,書面提醒或口頭提醒以及本人寫出書面檢討,同時,給予經濟處罰,扣減直接責任人當月效益業績工資50%,扣減部門負責人當月效益業績工資的20%;部門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按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扣減分管領導當月效益業績工資的10%。情節嚴重的除經濟處罰外,按國家黨紀、政紀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