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工作的通知
教資字[2009]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
為規范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工作,保障教師資格證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依照《<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教人[2001]6號)等有關條款,現就有關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辦理,保障申請人權益。教師資格證書因遺失或損毀需進行補發或換發是教師資格認定的常規性工作,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當高度重視,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辦理,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或拖延。
二、嚴格審核,做好檔案管理。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必須對持證人所提交的證書補發或換發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和歸檔,并在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新證書的備注頁中注明補發或換發的原因和時間,確保補發或換發后的證書與原證書信息一致。
申請證書換發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需將損毀證書收回,歸檔備案。
申請補發或換發教師資格證書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申請表》(見附件)原件兩份;
2、《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復印件一份;
3、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一份。
申請補發教師資格證書的,還需提交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滿一個月的證書遺失聲明原件。
三、規范操作,加強信息管理。證書補發、換發信息應在網絡版全國教師資格認定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備案,并作為各地申領補發、換發教師資格證書數量的依據。
四、證書信息有誤,按程序更換。因教師資格證書信息有誤需更換證書的,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在網絡版全國教師資格認定管理信息系統中按照歷史數據變更程序辦理,并收回信息有誤證書,歸檔備案。所更換證書數量按證書耗損統計,不計入證書補發、換發總數。
請將通知及時傳達到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并對照通知要求調整各地現有的證書補發換發辦法。
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
20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