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來源:陽光高考 閱讀:886 次 日期:2017-05-12 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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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認真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正、公平、公開、誠信招生原則,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民辦普通本科高校。學院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頒發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頒發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同時頒發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學院的全稱為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校址設在哈爾濱市利民開發區學院路時代大街158號,郵編:150025;學院的國標代號為13301。

第四條 根據省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學院的發展規劃,學院定位為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應用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黑龍江省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及涉外企業培養應用型高素質創新創業專門人才。學院以本科教育為主,在國家計劃內面向全國統一招生。部分專業同時招收??粕?。

第五條 學院堅持公益性辦學方向,實行專家辦學、教授治教,把主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培養既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又有較強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專門人才作為辦學宗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院成立由院長任主任,主管副院長任副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教師為成員的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學院招生工作總體部署、招生計劃的確定及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負責學院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學院普通本、??普猩浫」ぷ?。

第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監察辦公室,負責學院的招生監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長的舉報,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專業和計劃

第九條 學院根據人才市場需求合理設置與調整專業,按照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黑龍江省教育廳有關普通高等教育發展計劃,結合學院的實際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條 學院面向全國在國家計劃內統一招生,機械類(含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機械電子工程專業)、計算機類(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軟件工程專業)、電子信息類(含電子信息工程專業、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專業)、外國語言文學類(含朝鮮語專業、日語專業)專業實行按類招生,其它專業實行按專業招生,年度招生計劃及招生專業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十一條 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和招生考試院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堅持“六公開”,實行“學院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二條 學院的錄取工作采取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方式進行。錄取結果除在各省招生辦的網站上公布外,學院網站也將在錄取結束后2天內公布。

第十三條 學院根據考生成績按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學院考生生源不足,則按該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征集志愿。

第十四條 進檔考生,根據考生成績,按照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按各專業招生計劃數確定錄取專業。對于報考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順序,調劑到計劃未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予以退檔。對于投檔成績相同、志愿相同的考生,理工類考生依次按照數學,英語,綜合從高到底錄取;文科類按照語文,英語,綜合錄取。

第十五條 學院執行各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的各項照顧性加分政策。

第十六條 學院招生專業無外語語種限制。

第十七條 學院各專業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

第十八條 學院藝術類專業錄取的專業課成績,以各省招生考試院組織的省內普通高校美術類專業招生專業課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為依據,在該省招生考試委員會確定的文化課最低分數線以上,按專業課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九條 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通知書于錄取結束后一周內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獎勵

第二十條 學院各專業收費標準根據黑龍江省物價局最終批復為準。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生繳費上學,按學年繳費注冊。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可參評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學院另設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招生信息網站為:www.fe-edu.com.cn,招生錄取期間咨詢電話為:0451-82473255,82473266。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者,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負責解釋。

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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