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公務員法》及有關規定,市紀委擬公開選調公務員13名,安排到市紀委機關及派駐機構從事紀檢監察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調職位
公開選調職位為市紀委機關及派駐機構正科級領導干部2名,副科級紀檢監察員4名,科員7名。
二、選調范圍
全市黨政群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或參照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人員。
三、選調條件
(一)報名人員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黨性觀念強,道德品行端正,敢于堅持原則,熱愛紀檢監察工作,身體健康。
2.參加正科級領導干部職位選調人員要求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7年3月31日以后出生),現任正科級領導干部(必須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副科級紀檢監察員職位選調人員要求年齡在35周歲以下(即1982年3月31日以后出生),現任副科級干部(副科級領導干部必須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參加科員職位選調人員要求年齡在30周歲以下(即1987年3月31日以后出生),現任科員滿2年以上。
3.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獲得學士以上學位,專業不限。
4.必須在現單位工作1年以上(即2016年3月31日前到現單位任職)。
5.任職計算截止時間為2017年3月31日。
6.近3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公務員轉任的相關規定和擬選調職位所需的其它資格條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調:
1.轉任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須回避情形的,選調本人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近姻親關系在市紀委監察局擔任班子成員的。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受過黨政紀處分的。
4.按照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到錄用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選調程序
(一)報名和資格審核
1.報名方式:
現場報名。地址:揭陽市榕城區臨江北路市機關辦公大院1號樓901房
2.報名開始和截止時間:
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5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3.資格審核:
根據報名人員提交的資料進行資格審核。各職位選調人數與符合報名條件人數的比例不得低于1:3,如比例低于1:3,將相應減少該職位選調人數,以符合開考條件。
報名人員在資格審核時須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紙張請用A4規格):
①報名表(貼免冠彩色大1寸照片)。自行到揭陽廉政網(http://jylzw.jieyang.gd.cn)或揭陽人事考試網(http://www.jyrsks.com)下載《揭陽市紀委2017年公開選調公務員報名登記表》,如實填寫《報名登記表》后并經所在單位和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蓋章同意。
②《公務員登記表》、《錄用國家公務員審批表》、經組織認定的《干部任免審批表》(全國干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工作專用)、相關任職材料(上述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③身份證、戶口簿、學歷、學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本人免冠彩色大1寸照片3張。
(二)考試
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通過資格審核的人員全部參加筆試,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按1∶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根據面試由高到低,按1∶1的比例確定初步考察人選。
參加筆試、面試的人員名單以揭陽廉政網公布為準。
筆試、面試的具體方式方法屆時另行通知。
(三)考察
面試結束后,按照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計算報考人員綜合成績,由高至低進行排名,按照選調職位職數1:1的比例確定考察人選。
1.報考人員只能選擇一個職位進行報名。
2.統一體檢。統一組織考察人選體檢,體檢項目及標準參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標準執行,體檢不合格的,取消初步考察資格。
3.初步考察。按照干部考察的有關規定,到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進行考察談話和查閱檔案。根據初步考察情況,按1:1的比例確定參加實踐考察人選。
4.實踐考察。安排實踐考察人選到市紀委跟班實習(以借調形式)3個月。根據實習表現,經考察后確定擬選調人選。
(四)辦理手續
擬選調人選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入手續。
五、注意事項
1.報名人員須保持手機(報名表上手機號碼)暢通,以便通知有關事宜。
2.根據有關規定,調入后一年內不調整職級(從正式調入市紀委后的任職時間開始計算)。
3.聯系和咨詢電話:揭陽市紀委組織部,0663-8768190;咨詢時間: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休息時間除外)。
六、紀律要求
1.報名人員提供信息必須詳細、真實、準確,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資格,并通知有關單位嚴肅處理。
2.報名人員不得有托人說情、打招呼等行為,一經發現即取消資格。
中共揭陽市紀委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