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廣東工業大學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來源:廣東工業大學網 閱讀:1696 次 日期:2012-06-04 09: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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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院校名稱:廣東工業大學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1845

第五條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外環西路100號;郵政編碼:510006

東風路校區:廣州市東風東路729號;郵政編碼:510090

龍洞校區:廣州市天河區龍洞街;郵政編碼:510520

番禺校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郵政編碼:511495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工業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廣東工業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普猩娜粘J聞?。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七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根據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八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擇優錄取。錄取時對高考總分和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優先次序有要求的省份(如江蘇省),對投檔考生的錄取方式為:先總分后等級。不錄取沒有填報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條專業錄取按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總分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條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高水平運動員資格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2〕4號)及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2年廣東省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粵招〔2012〕2號)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建筑學、城市規劃、景觀建筑設計三個專業的新生,入學后加試素描,素描成績不合格者由學校調整專業。

第二十三條美術類專業錄取辦法:1、服裝設計與工程(形象設計與服裝表演)專業與其他美術類專業分開排名。

2、服裝設計與工程(形象設計與服裝表演)專業:在思想政治品德及體檢合格、文化課與術科考試成績均達到?。ㄊ小⒆灾螀^)劃定的對應批次錄取分數線的前提下,按我校單獨組織的術科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錄??;術科分相同者,文化分高者優先錄取。

3、其他美術類專業:在思想政治品德及體檢合格、文化課與術科考試成績均達到省(市、自治區)劃定的對應批次錄取分數線的前提下:我校沒有單獨組織術科考試的省份考生先按當地省(市、自治區)術科統一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招生計劃的60%(按四舍五入規則),再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招生計劃的40%(按四舍五入規則);術科排名前60%(按四舍五入規則)者,若術科分相同,文化分高者優先錄?。晃幕峙琶?0%(按四舍五入規則)者,若文化分相同,術科分高者優先錄取。我校單獨組織術科考試的省份考生先按我校在當地省(市、自治區)單獨組織的術科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招生計劃的60%(按四舍五入規則),再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招生計劃的40%(按四舍五入規則);術科排名前60%(按四舍五入規則)者,若術科分相同,文化分高者優先錄??;文化分排名前40%(按四舍五入規則)者,若文化分相同,術科分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承認符合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加分條件的考生的投檔成績。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本科:理工、外語類每生每年4730元;文史、財經、管理類每生每年4180元;美術類每生每年10000元。

??疲ǜ呗殻弘娮由虅铡⑸虅沼⒄Z專業每生每年5500元;其他專業每生每年4500元。

住宿費:大學城校區、龍洞校區每生每年1500元,番禺校區每生每年1200元;東風路校區有每生每年750元、900元及1200元三個標準,由學校統一安排住宿。

收費標準若有更改以廣東省物價局最新核定為準。

第八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九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學校獎、助學措施。

獎學金分五類:

1.優秀學生獎學金獎金從600元/人~2000元/人不等;

2.單項獎學金包括創新獎學金、學業進步獎學金、社會實踐菁英獎學金、校園文藝菁英獎學金,獎金從200元/人~500元/人不等。

3.國家獎、助學金

(1)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3)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

4.社會團體、企業、個人設立的專項獎學金十多項。

另設多種獎項:獎勵在全國、全省、全校的文化藝術活動、體育競賽、學習競賽、團學、社會團體的優秀者。

助學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采取如下措施,幫助他們解決在校學習期間的困難:

1.新生入學期間開設“綠色通道”;

2.協助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3.提供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4.國家、企業、個人等設立的助學金若干項。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一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廣東工業大學紀委辦公室、監察處

聯系人:譚老師、趙老師

監督電話:020-39322692

傳真:020-39322691

電子郵箱:jjb@gdut.edu.cn

第三十二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9322681

傳真:020—39322680

電子郵箱:zsb@gdut.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ut.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ut.edu.cn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廣東工業大學于2012年3月15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工業大學2012年本科、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廣東工業大學委托廣東工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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