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專業技術人員
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2017年2月1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修改后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
該規定對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對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荚嚈C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淄博市人事考試中心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