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修訂后的《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哪些新規定?
答:修訂后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以下新規定:一是進一步嚴肅考試紀律。對于報考者提供申報材料信息不實、虛假注冊報名信息、攜帶違禁物品進入考場、抄襲、協助抄襲、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等情況以及在體檢、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給予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不予錄用等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方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二是對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人員,以及構成犯罪的,同時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在以后報考公務員時將作為錄用考察的重要依據。三是增加了雷同答卷處理的有關規定。即在閱卷過程中發現考生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