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項目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合法穩定職業 |
1 |
隨遷子女父母在我市務工 |
提供近3年且最近一份須在有效期內的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2014年9月1日前已登記或簽訂,且最近一份證明材料截至提交審核申請的日期屬于有效狀態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2 |
隨遷子女父母為我市個體商販、創業人員 |
提供我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近3年且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或工商企業登記證等證明材料(2014年9月1日前已頒發,且最近一份證明材料截至提交審核申請的日期屬于有效狀態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3 |
隨遷子女父母在我市農村務農 |
提供近3年且最近一份須在有效期內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務農勞動合同(2014年9月1日前已簽訂,且最近一份證明材料截至提交審核申請的日期屬于有效狀態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4 |
隨遷子女父母為我市企業退休人員 |
退休前按國家規定在我市范圍內參加社會保險(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并繳費累計滿3年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合法穩定住所 |
1 |
隨遷子女父母在我市擁有自有住房 |
提供房地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2 |
隨遷子女父母已在我市購買商品房但未辦理好房產證 |
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3 |
隨遷子女父母在我市租賃住房 |
提供近3年且在有效期內的房屋租賃協議(2014年9月1日前已簽訂,且最近一份證明材料截至提交審核申請的日期屬于有效狀態的),以及在市(或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房屋所在地街道(鎮)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權辦理備案機構辦理了房屋租賃協議備案登記證明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4 |
隨遷子女父母住所為我市服務單位宿舍 |
提供單位出具的居住宿舍滿3年的證明材料(2014年9月1日前開始居住,且截至提交審核申請的日期仍在居住有效期內的),以及單位宿舍用房產權、租賃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社會保險 |
1 |
隨遷子女父母在我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截至2017年8月31日繳費年限累計滿3年 |
予以認定 |
2 |
隨遷子女父母單位為省屬、軍隊駐穗、中央駐穗等單位的,參加省直基本養老保險及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截至2017年8月31日繳費年限累計滿3年 |
予以認定 |
3 |
隨遷子女父母僅購買了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中的一種 |
不予認定 |
4 |
異地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是否計入累計繳費年限 |
由異地(非廣州市、非省直)轉入我市的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入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 |
學籍 |
1 |
隨遷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 |
具有我市初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隨遷子女應屆畢業生(含符合《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粵教基〔2007〕66號)規定從市外轉學到本市的初中應屆畢業生),予以認定 |
居住證 |
1 |
隨遷子女父母持有在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 |
持有的《廣東省居住證》截至提交審核申請的日期屬于有效狀態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2 |
隨遷子女父母在廣州市居住,但未辦理《廣東省居住證》 |
不予認定 |
3 |
隨遷子女父母在廣州市購房,但未辦理《廣東省居住證》 |
不予認定 |
其他情況 |
1 |
隨遷子女的父母信息與學籍系統登記的不一致 |
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親子關系證明,或提供監護人變更證明(法院判決書或監護人公證書等)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2 |
隨遷子女父母分別符合部分條件 |
如隨遷子女父母均為非廣州市戶籍,則雙方條件綜合滿足資格要求的予以認定;如隨遷子女父母一方為非廣州市戶籍,則須非廣州市戶籍一方的條件滿足資格要求的方予以認定 |
3 |
考生為非廣州市戶籍,父母為廣州市戶籍 |
考生將戶口遷入廣州市可報考我市公辦普通高中,否則只可報考在我市招生的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 |
4 |
隨遷子女往屆畢業生是否可報考我市公辦普通高中 |
隨遷子女往屆畢業生不可以報考我市公辦普通高中,只可報考在我市招生的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