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深圳市2017年招考公務員對招考職位其他條件要求的“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如何理解?
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4.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之一的,即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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