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文理職業學院2017年高職自主招生章程
來源:廣東文理職業學院網 閱讀:4996 次 日期:2017-02-18 11: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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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7年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7﹞289號)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院校名稱:廣東文理職業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4126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東廉江市九洲江大道78號

郵政編碼:524400

第六條辦學層次:???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普通大專畢(結)業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廣東文理職業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領導、監督自主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自主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及接受紀律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監督與申訴辦公室,對自主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自主招生錄取期間負責對招生工作監督、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對象及報名條件

第十四條普通高中考生報考條件:

1.符合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報名資格的應、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

2.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三門學科成績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有一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第五章招生專業及計劃

第十五條招收普通高中應、往屆畢業生150人。

招生專業和計劃如下表

招生專業名稱 招生對象 學制 計劃數 學費(元/學年)
物流管理 普通高中應往屆畢業生 3年 30 12800
建筑工程技術 普通高中應往屆畢業生 3年 30 13800
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 普通高中應往屆畢業生 3年 30 13800
會計 普通高中應往屆畢業生 3年 30 12800
電子信息工程技術 普通高中應往屆畢業生 3年 30 13800

第十六條通過“自主招生”錄取的高職院校學生,不得轉學。其中,考入高職院校的普通高中應往屆畢業生,不得轉入統招專業。

第六章報名方式及要求

第十七條報名時間:省考試院通知時間為準

第十八條報名方式:網上報名

第七章考試形式及考試時間

第十九條

考試形式

今年,我校實行“網上職業適應性測試”(簡稱“網測試點”)。

“普通高中畢業生實行“文化素質考試+職業適應性測試”的考試形式,入學測試總分滿分值為300分。物流管理、建筑工程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會計、電子信息工程技術專業文化素質考試采用學業水平考試語文、數學、英語三門成績,滿分值為300分;職業適應性測試實行網上測試,測試成績分“合格”和“不合格”,測試合格作為以上專業錄取的條件和依據之一,網上測試成績不計入總分。

考試時間

2017年3月4日下午-3月5日(僅報考認可學考成績且要求網測專業的考生,可在上述時間就近到其他高職院?;驅俚厥兄付ǖ臏y試地點參加網測)

第八章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院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的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錄取辦法:

在考生網上職業適應性測試合格基礎上,按考生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計算總分,按不低于150分劃定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在分數線上分專業按考生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錄滿計劃為止??忌偡窒嗤瑫r,依次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序順序為:物流管理、會計、專業為語文、數學、英語;建筑工程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電子信息工程技術專業為數學、語文、英語。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并在我校自主招生網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二條擬錄取公示過程中若有學生自愿放棄錄取則根據專業名次順延錄取至招生計劃額滿為止,某專業生源不足時可以申請調整計劃到生源充足的專業。

第二十三條公示無異議后,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報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備案,經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的考生方可確認為正式錄取。學校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后的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在學校網站上公示。

第二十四條學校錄取程序透明、公開,錄取工作在學校紀檢部門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五條報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錄取的考生,可同時參加高考,參加本科院校錄取,但不能參加高職高專層次的錄取,也不得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填報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錄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錄取資格,不得轉回我校,也不得參加其他高職高專層次的錄取。報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錄取的考生,可以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

第九章組織保障及時間安排

第二十六條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廳統一領導、在市教育局協助下進行。負責制定招生章程,做好報名、報名審核、考試、成績評定及上報和錄取等工作。中學負責報考考生的組織及高考補報名考生的資格審查、網上確認高考報名信息等。

第二十七條精心組織,妥善安排,確保組考工作安全有序

我校按照“省廳牽頭、院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實施原則,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好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我校根據招收對象、特點和要求,明確工作目標,理清工作思路,落實工作任務,理順工作流程,有條不紊地實施好組考工作。認真做好報名、資格審查、命題、考試安全保密、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按計劃、高質量完成自主招生試點工作。加強考務工作過程管理和監控,嚴格考務實施,嚴肅考風考紀,規范技能考試和面試考核環節,自覺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加強宣傳發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和報考條件、招生計劃、職業適應性測試成績、擬錄取名單、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予以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在市教育局的協助下,充分利用媒體、網絡等做好自主招生的宣傳發動工作。在我院網站上及時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報考資格、成績發布等,為考生傳遞全面、真實、準確的信息,為我校主招生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二十九條具體時間安排:

2017年2月15日-20日,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辦理高考補報名手續;

2017年2月25日,截止報名;

2017年3月4日下午-5日,組織考生進行網測;

2017年3月24日前,根據職業適應性測試(含網測)的成績計算總分,并將考生各科成績上報省教育考試院。擬錄取名單在本校網站上公示,并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

2017年3月29日前,高職院校完成自主招生錄取工作,并根據審核通過的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十章體檢要求

第三十條參加學校自主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在2月底前參加廣東省普通高考體檢,學校公布各專業擬錄取名單后,擬錄取的考生在3月20日前向學校提交考生本人的《2017年廣東省普通高考考生體格檢查卡》。

第三十一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二條經我校自主招生所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逾期未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章獎貸助學金設置

第三十四條學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學校獎學金等,同時面向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在校生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和勤工助學崗位。學校獎學金分一般獎學金及專項獎學金;獎學金獎勵標準按照學生手冊相關規定執行,獎勵對象為品學兼優的在校生。

第三十五條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特困補助金、勤工助學崗位獎勵辦法及金額依據上級相關文件及學校相關辦法管理。

第十三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六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

聯系人:王南福

監督電話:0759-6636011

傳真號碼:0759-6632200

電子郵箱:gdwljjz@163.com

第三十七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9-6655555,6632278

傳真:0759-6632278

電子郵箱:gdwlzsb@163.com

學校網址:http://gdwlxy.cn

招生網址:http://www.gdwlxy.cn/Html/Article/list_533.html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適用于廣東文理職業學院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廣東文理職業學院委托廣東文理職業學院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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