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重修、補考次數如何認定?
答:《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在校學習期間,必修課程重修和補考累積4門(含)以上或1門以上補考不及格的畢業生”不屬于接收范圍。其中“或1門以上補考不及格”特指考生在畢業時必修課程有掛科且補考仍未及格但已無重修機會的科目。 點擊查看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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