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你好!我是2010年的西部志愿者,因五一期間沒有參加縣委的臨時選派至縣上的接待禮儀服務,今天得知要求我寫一份辭職信,解除我和團委的聘用關系,這是合理的嗎?我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利益,畢竟,參加志愿者已經進2兩,再過三個月就滿期,我可以要求完成服務時限嗎?謝謝老師!
回復:你好,據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服務期間,志愿者如違反西部計劃有關規章制度,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志愿者處分共分3種:警告、記過、解除協議。
(二)服務縣項目辦視志愿者違規情況建議省項目辦給予相應處分。
(三)服務省項目辦在對志愿者進行處分時,必須實事求是,認真調查核實,并將處分結果通知志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志愿者對處分結果有異議者,可向全國項目辦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規定:
服務期間志愿者擅自離崗,服務縣項目辦或服務單位2日內無法與該志愿者取得聯系,服務縣項目辦應上報服務省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應及時通報招募省項目辦,必要時可向公安機關報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離服務崗位達5日的,服務省項目辦可依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予以處分,直至解除協議。
你的情況應該不至于嚴重到解除協議吧,如有異議可向省項目辦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