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棄嬰、溺嬰,應受什么處罰?
父母遺棄嬰兒,情節不是很惡劣的,不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對父母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則根據不同的情節構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種情況:父母把嬰兒遺棄在可以被他人及時發現的地方,如車站、他人的住房旁邊,其本意是希望嬰兒被及時發現并被別人帶走,則構成遺棄罪;
第二種情況:父母把嬰兒遺棄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險的地方,如人煙稀少的山野、樹林,其主觀上有將嬰兒置于死地的意圖,則構成故意殺人罪。
溺嬰泛指一切剝奪嬰兒生命的行為,不僅僅是用水溺死,還包括用繩子勒死,用被子悶死等等。溺嬰構成故意殺人罪。
2、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誰來管?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對子女的關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其他不良行為,一般并不構成犯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的信件,只有情節嚴重的,如多次拆開或毀棄,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父子女可以和父母進行溝通,要求父母下次不可以再拆看自己的信件。如果情況比較嚴重時,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父母作出警告、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
3、父母打傷、打死孩子是犯罪嗎?
雖然父母打子女多半是為了教育子女,希望他們學好,改正不良行為。打傷、打死孩子并不是他們的本意,多數情況下是無意中造成的后果。但是,不管父母的本意如何,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事實上受到了侵犯,必須予以懲罰。父母將孩子打成輕傷、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將孩子打成重傷的,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將孩子打死的,構成過失殺人罪,都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