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在世時,可以由別人來擔任未成人的監護人嗎?
父母是未成人的監護人,包括親身父母、有撫養關系的養父母、繼父母。如果父母均在世或者有一方還在世,但是缺乏監護能力,如身體患有嚴重疾病,或經濟困難,沒有能力撫養子女等,可以由別人來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父母不能擔任監護人時,哪些人有監護資格?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法院以上述作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